在超市买到过期产品,向超市索要赔偿,原本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但现实却并非如此。最近一篇报道在晚上引发热议,其中提到了一名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酸奶,付款后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于是以此向超市索要赔偿,但超市不予赔偿,闹到了法庭。最后,经过法庭调解,在超市赔偿其400元后,事件才告一段落。
而这场看似闹剧事件的背后,却反映出两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商品在交易时间点过期,卖家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超市里为什么会出现保质期即将过去的食品”。
前者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而一般来说,以付款时间作为临界时间点,临界时间点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为超市,因此这时候出现的过期产品属于销售过期产品的范畴,商家需要为此负责。
比较复杂的其实是第二个问题。事实上,绝大多数超市都会在每天营业开始前以及营业结束后,对超市内的商品进行检查以及处理,相关的工作除了统计商品数量外,还有一个环节就是对临期商品进行下架处理,这也是为了避免在售商品出现过期情况。这些商品有的会以临期商品的身份进行促销处理(按规定,在事先通知产品即将过期的情况下,顾客明知商品快要过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时买单,超市则未必要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则是联系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理。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理论上超市里是不会出现临近结算时间马上就要过期的商品的。
因此,此次事件的发生,其实背后存在许多细碎的可能,例如员工检查工作不到位,或者有人故意将临期产品放在商场内等等。而这背后,反应的其实是目前市场检查和监管工作中,自我监管的一种疏漏。
对于超市而言,无论是监管失误还是在赔偿时的责任推脱,都违背了商家的信誉问题,而对于消费者来说,直到付款才发现产品过期,其实恰恰说明在购买时,没有仔细的检查食品标签上的产品信息。尽管如今有关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以及产品的抽检工作以及投入了非常多的资源,但是想要真正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还是需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落实到自己身上,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