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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9月1日起,这些政策、标准将开始施行

来源:环保在线2022/9/1 9:45:28129
导读
属于9月的环保政策、标准即将施行,本篇汇集15项,都是重点!
  2022年9月,环保行业又将迎来一波新鲜政策、标准的施行,污染防治、环境管理渐趋规范化!
 
  环保标准
 
  01 《纸、纸板和纸浆 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GB/T 2678.2-2021)
 
  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并归口。实施日期2022年9月1日。
 
  02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9月1日起,广东省将施行新版强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6月14日发布,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03 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 (DBJ33/T 1277-202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街容标准》,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街容的建设和管理。共分为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城市绿化,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
 
  04 湖南省《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2426-2022)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工业废水锰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将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文件适用于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包括锰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以及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锰的排放管理。省新建锰工业企业自2022年9月2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1月2日起,应执行《标准》相关要求。
 
  环保政策法规
 
  05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文件是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地方法律制度,为江苏省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06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全国首部以生态文明教育命名的地方立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于2022年6月2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文件内容包括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社会生态文明教育等多个方面。
 
  07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但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内容包括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多方面内容。
 
  08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2022年8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文件对上海市内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出具体要求。
 
  09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并明确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10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
 
  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生态环境失信企事业单位主动纠正生态环境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9月4日起生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部门对符合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工作。
 
  11《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6月14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根据《条例》,扬州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详细规定了七类,并明确了兜底性规定。
 
  12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并发布。《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安阳市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章节设置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
 
  13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本次共计修订30余条,针对攀枝花市存在的如倚车售卖、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和经营地点,违反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投放生活垃圾、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增设了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14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方案》改革范围包括开发区、新城、特色小镇、产业集聚区等,主要实施“一免、四减、四保障”的改革措施。四大亮点在于创新优化环评准入制度、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强化改革保障。
 
  15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8月16日,贵州人大网发布《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适用范围: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并将于9月15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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