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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8/24 9:34:0693
导读
为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切实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冀科平函〔2022〕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高校、院所、企业、技术单位:
 
  为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切实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入网共享工作
 
  各仪器管理单位要将同时满足“政府资金全资或部分出资购置、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认真进行梳理,逐台核对,对符合标准的仪器设备要在9月30日前将仪器设备的仪器名称、型号、固定资产编号、仪器原值等信息按格式要求上传到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如符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无需开放共享的,请将符合条件且无需共享的仪器列表,附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反馈大仪网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和企业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购买的仪器设备属于开放共享范畴,自有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鼓励按标准开放共享。
 
  二、明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责任
 
  (一)加强归口管理单位管理责任。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区域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机制,督促各仪器管理单位将市级政府资金购置的符合开放共享条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时纳入大仪网。
 
  (二)落实各仪器管理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各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高校、院所、企业和技术单位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新购置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及时入网,定期更新大仪网“在线服务平台”中单位简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服务案例等板块内容,建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登记制度,强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意识,主动面向产业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强化大仪网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大仪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仪器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督促各单位按要求完善平台基本信息、仪器设备信息和服务对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应纳尽纳进行督导检查,探索建立符合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规律的奖惩激励机制,不断健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
 
  三、提升开放共享平台服务实效
 
  各仪器管理单位要对面向社会提供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项目进行再梳理,明确各项服务要素,建立和完善服务登记制度,及时总结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成果成效和典型案例。大仪网管理部门要加强专业科技服务项目、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的跟踪记录和统计分析,将仪器管理单位服务记录和成效作为开放共享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仪器管理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集成和产业化活动中,提供专业化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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