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碳”背景下,动力机械污染物的排放有了更高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升级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发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发布稿)》。自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第四阶段技术要求进行信息公开。该标准指出: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此标准适用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之后,北京市作为首都,率先提前(一年)实施了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发布通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通告指出,市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通告中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三轮汽车、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的船舶等。
北京之后,上海市2022年年初发布《上海市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拟于2022年5月1日起,在深圳市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届时,在本市办理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在上海市生产和进口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2022年1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深圳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决定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2022年5月1日起,在深圳市生产、进口和销售的 560kW 以下(含 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并对新生产机械(柴油机)进行达标自查;在深圳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原标题:注意!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12月起实施,部分地区已提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