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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肉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十三条政策措施(暂行)

来源:延边州人民政府2022/8/12 13:33:05134
导读
延边黄牛肉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补,用于延边黄牛品牌打造。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决策部署,推动我州肉牛(延边黄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实现“十四五”期间肉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目标,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39号)等省级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由州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州肉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延边黄牛精深加工和品牌建设
 
  支持延边黄牛区域公共品牌打造,加大品牌运营公司对肉牛精深加工和品牌创建力度,对被授权使用“延边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获得核准使用“延边黄牛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延边黄牛肉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补,用于延边黄牛品牌打造。
 
  二、支持延边黄牛品质提升
 
  鼓励养殖企业(场、户)开展延边黄牛高档育肥,对延边黄牛育肥牛存栏200头以上,且出栏后均在州内屠宰的,参照《延边牛胴体等级》(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852—2013)进行鉴定,胴体等级达到1A的,每头奖补1000元;达到1+B的,每头奖补2000元;达到1+A的,每头奖补3000元。
 
  三、支持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与选育提高
 
  加大延边黄牛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力度,壮大核心种群。鼓励养殖企业(场、户)与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品种选育与提升,对选育出达到规定标准的犊牛每头给予2000元奖补。
 
  四、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对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见犊的养殖企业(场、户),规模超过20头低于50头的,每头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支持养殖企业(场、户)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对新建存栏规模超过50头、标准畜舍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养殖企业(场、户),给予5万元奖补;对新建存栏规模超过100头、标准畜舍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养殖企业(场、户),给予10万元奖补。
 
  六、鼓励县(市)支持肉牛产业园区化发展
 
  鼓励各县(市)利用衔接资金、乡村振兴资金、边境地区发展扶持引导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等,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鼓励现有散养户“出村入园、退户入区”,对“入园”“入区”散养户给予50%租金奖补。
 
  对新建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设施农业用地、林业生产设施用地中予以支持。
 
  七、强化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和繁改站点建设
 
  相关县(市)对14个省级、16个州级肉牛养殖大镇确保配备畜牧兽医专业人员4人以上,对161个省定肉牛养殖大村全部配备家畜繁殖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达标繁改站点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八、支持肉牛交易市场建设
 
  鼓励牲畜(肉牛)交易市场完善吃、住、行一体化综合配套设施,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在水、电的费用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或给予奖补。对州外来延边州定点牲畜(肉牛)交易市场交易,单车成功出售肉牛5头以上的,给予货主运输奖补每车次500元,同时保障其运输车辆在延边州内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九、支持仓储冷链物流建设
 
  对肉牛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新建仓储库、冷藏冷冻室、购买冷链运输车辆等,累计投资超过300万元的,按照总投资的3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00万元。
 
  十、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
 
  对新注册落户的肉牛屠宰深加工企业及现有规模以上肉牛屠宰深加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县(市)给予本地区工业税源类加工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十一、支持肉牛产业担保融资
 
  支持县(市)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强牧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22〕34号)精神,出资设立“强牧贷”风险补偿金,对出资的县(市),州里按出资额度的20%给予奖补。
 
  十二、支持重点国有林区肉牛产业发展
 
  延边辖区重点国有林区内肉牛(延边黄牛)养殖企业(场、户)同等享受本支持政策,具体工作由长白山森工集团所属企业、相关县(市)协调推进。
 
  十三、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州人民政府与延边大学共建延边黄牛(肉牛)发展研究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社会化服务,积极发挥科技对肉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州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由州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策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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