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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DB33/T2415-2021农用植保无人机使用技术规范》解读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2022/7/21 9:51:50139
导读
标准规定了农用植保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总则、作业前要求、作业要求、作业后维护要求。适用于农作物植保和类似用途的无人机使用。
  截至2020年11月中旬,据26个省初步统计,全国专业化防治组织中植保无人机保有量约8万架,作业面积近8亿亩次。加上种植大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购买的植保无人机,预计全国的保有量超过10万架,作业总面积近10亿亩次。
 
  近年来,植保无人机在浙江省获得广泛应用与推广,为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浙江省农业机械工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浙江大学、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帮农丰农资有限公司起草了《DB33/T 2415-2021农用植保无人机使用技术规范》,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由浙江省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于2021年12月24日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2022年1月24日开始实施。
 
  标准规定了农用植保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总则、作业前要求、作业要求、作业后维护要求。适用于农作物植保和类似用途的无人机使用。
 
  农药使用:
 
  根据植保要求,选择适合无人机作业要求的高效低毒农药。
 
  农药“三证”齐全,包括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
 
  农药的配置、使用、混合应符合 GB 12475 的规定。
 
  配制农药现场应通风,且远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等场所。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农艺要求和喷施面积配制农药量。配药时应选用合适的容器,采用二次稀释方法配置药液。
 
  作业方案:
 
  根据作业区地理情况、植保要求,设置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速度、喷幅宽度、喷雾流量等参数。
 
  根据作业区作物及病虫害情况、农药使用说明或咨询当地农业植保部门,确定药品、药量、以及配药标准。
 
  作业前应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包括紧急事故的处理程序,农药泄露、故障、失控及坠落的应对措施,紧急备降地点选择等内容。
 
  作业要求——
 
  起飞:起飞前检查作业区块及周边情况,确认没有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 飞行范围应符合作业方案的要求。
 
  起降飞行应远离障碍物 5 m 以上。当无人机运转时,禁止触摸并远离任何正在运转的物件。作业前,对无人机进行不喷农药的试飞,试飞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飞行。
 
  无人机操控:操控人员应佩戴口罩、安全帽、防眩光眼镜、身穿醒目工作服并严禁穿拖鞋,且在上风处和背对阳光操作;操控人员应与无人机保持 5 m 以上安全距离。根据作业情况,观察飞行远端的位置和状态以及无人机喷洒的宽度、飞行高度、速度、距离、断点等工况,按照要求作出相应措施。作业结束后,先切断动力电源,再关闭遥控器。应记录无人机作业情况,并将作业记录汇总归档保存。
 
  紧急事故处理:当主动避障功能失效时,在起飞航线与返航航线中,操控人员应避免航线与障碍物或边界碰撞。若出现该情况,应更换起降点或增减航线进行规避。当无人机发生故障且失控保护及电子围栏功能失效时,在确认无人机周围无人且周边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迫降。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如人身伤害、伤亡事故,重大农药泄露事故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及时通知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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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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