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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到2023年底力争整合30万及以上大型仪器15000台

来源:仪表网2022/6/24 13:57:37162
导读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大仪资源更加集聚。力争整合30万元及以上大仪15000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11000台以上,大仪数字化集约率达到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组成的大仪共享网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工作部署,加快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改革,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大仪资源更加集聚。力争整合30万元及以上大仪15000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11000台以上,大仪数字化集约率达到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组成的大仪共享网络。
 
  到2025年底,开放共享的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大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大仪平台与各创新主体的数据传输更加畅通,大仪使用率和共享率进一步提升,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能力充分显现。
 
  在工作举措方面,《实施意见》提出:
 
  (一)完善大仪入网流程。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除保密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进行备案以外,均应及时纳入大仪平台,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放和教学活动。大仪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数据由资产云同步至省大仪平台,未纳入资产云管理的大仪由管理单位负责同步数据,完成大仪入网。大仪入网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调试,3个月内完善服务方式、内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大仪报废时同步移除传感器。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纳入省大仪平台。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应通过省大仪平台开展大仪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二)严格开展购置评议。对申请以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仪的,由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专家组对大仪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应将省大仪平台自动生成的在线评估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同类大仪使用率、共享率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大仪,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购置,确有需要的,由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作出说明。鼓励优先购置国产仪器。
 
  (三)简化数据填报工作。推进省大仪平台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系统和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动态归集大仪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共享服务数据,减少信息多头填报、重复填报。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平台。2022年9月1日起,大仪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数据原则上由省大仪平台直接提供。
 
  (四)开展大仪动态监管。省科技厅对大仪入网、开机、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报。大仪连续一个月未开机运行的,由管理单位提醒或说明;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管理单位将大仪进行内部资产划转;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的,对大仪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可由主管部门进行资产划转。鼓励探索通过租赁、主动转让等形式提高闲置大仪使用率。
 
  (五)鼓励单位自建大仪集约化平台。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集约化管理平台,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仪进行集中管理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新购置的通用仪器纳入集约化平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大仪公共平台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岗位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管理单位集约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仪器资源的使用率和效益。
 
  (六)强化大仪人才培养。省科技、教育、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培育科研仪器技术队伍,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优先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支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七)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推动大仪开放共享服务。
 
  (八)推动长三角开放共享。加快建立长三角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支持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安全等相应的技术服务规范,实现大仪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九)强化服务数据共享。加强大仪开放共享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强化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开放共享。利用大仪共享形成的科学核心数据或主体数据发表的学术论文,鼓励论文作者在论文中明确标明共享服务的平台载体。
 
  在政策保障方面,《实施意见》提出:
 
  (一)加大开放共享激励。大仪管理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根据平台在线留存的服务记录,经审核后按照不超过当年对外服务收费10%的比例,给予大仪共享服务奖励,省财政统筹科技专项,给予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上限50万元,奖励中用于个人奖励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属单位履职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和已纳入横向项目奖励范围的检验检测服务活动不纳入补助范畴。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予补助。
 
  (二)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推广绍兴“无感直兑”经验,打通省大仪平台与创新券管理系统,支持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使用创新券支付大仪费用,凡通过省大仪平台完成预约、使用、支付(创新券抵用)、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并留存在线服务记录的,各级科技局应进一步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兑付周期,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减轻压力。
 
  (三)强化科技金融保障。推广科研仪器“共享保”,加入省大仪平台的管理单位可为安装物联网传感器的大仪购买保险,每台保费最高1000元,保额最高可达8万元左右。年度绩效为优秀、良好的高校、科研机构,省财政统筹科技专项,分别给予优秀和良好的单位80%和50%补助购买“共享保”。
 
  (四)支持国产大仪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置国产仪器,逐年提高国产大仪购置与使用比例。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大仪开展科研活动。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强化评价激励约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省教育厅每年开展一次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共享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当年可适当增加省基础公益(分析测试)项目申报限额数,并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每年“优秀”等次不超过全部参加评价单位数的15%,对评价“优秀”和“良好”等次的给予奖励,奖励中用于个人奖励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给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使用率低于30%)的大仪,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理单位新购该类大仪,并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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