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以及《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金融机构绿色低碳化转型予以指导,这也意味着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碳核算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碳核算是落实国家碳减排工作的重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的碳核算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金融机构的落地和披露需求,在碳核算数据的质量与获取等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主要梳理金融机构碳核算的相关背景,对金融机构碳核算的政策方法进行介绍,探讨我国金融机构碳核算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碳核算发展相关建议。
一、背景及意义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各国已经制定相应的减碳目标实现国家的碳减排计划。我国也提出“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目标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愈加严格。金融机构是支持国家“双碳”目标实现的关键要素。针对金融机构的碳核算,顶层设计陆续出台多项政策为金融机构碳核算路径予以指导。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为碳效益的测算提供了方法,同时为绿色信贷项目测算节能减排量提供基准。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的碳核算提出披露要求;同时发布《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金融机构在范围三投融资业务的碳核算提供相应的参考,推动金融机构的碳核算试点。
对于金融金融机构而言,企业和资产的碳核算方法和数据来源是金融业开展气候转型风险分析和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前提。金融机构的碳核算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自身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其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除了识别和控制自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外,也要促进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结构由高碳耗能企业向低碳环保转型。这也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一个健全且完善的碳核算体系,能够更好地规划和落实减碳措施。
二、政策所提及的碳核算方法
《指南》提供了《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模板》,要求金融机构按年编制金融机构碳核算报告。报告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提供碳排放和碳减排的相关指标测算结果。为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选取、参数设置等提供碳核算相关指导。《指南》分别列出碳排放核算方法和碳减排核算方法为金融机构的碳核算提供参考。在碳排放方法上,金融机构参照《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的流程和要求,确定碳排放核算边界,识别二氧化碳源,确定核算方法,选择与收集碳排放活动数据,选择或测算排放因子,计算与汇总自身的碳排放量。在碳减排核算方法上,金融机构参考《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采用后推校准法确定报告期内的碳减排量;碳减排核算的边界应与碳排放核算的边界保持一致。
金融机构进行范围三的碳核算时,需要先获得投融资对象(企业或项目)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再进一步计算投融资活动相对应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相关文件中的范围三,核算金融机构价值链相关的碳排放,以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投向绿色低碳领域。更加明确了金融机构核算自身经营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的技术要点,确保了金融机构披露碳排放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根据《绿色信贷项目节能减排量测算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属于绿色信贷项目的可依据产业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测算。主要针对项目贷款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节能减排量,对贷款所支持的项目所能产生的节能、温室气体减排、污染物减排以及节水能力进行测算,再按照绿色信贷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项目的贷款余额(含项目贷款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本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量。
当前一些银行已经在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尝试碳核算。例如,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在《2020年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为依据,遵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规定,对投融资活动碳足迹测算方法及结果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绿色金融战略、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经营活动及贷款的碳足迹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三、金融机构碳核算所面临的问题
(一)方法学有待规范化
金融机构碳核算方法有待完善与更新,当前还未形成在投融资活动中的碳排放量以及碳减排量的环境指标方法体系,在碳核算方法、碳核算参数和碳核算口径上没有标准化的规定。以银行为例,在披露过程中可能面临部门繁多、核算标准不一、核算边界以及边界不清晰等问题,给银行开展投融资碳核算带来巨大挑战。
(二)数据获得性相对较低
第三方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和碳减排评估报告差异较大,当前控排企业的第三方报告基本可以满足金融机构测算碳核算和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金融机构能够从中充分提取所需数据供其参考。但是,非控排企业第三方出具的报告数据可获得性相对较低。以银行为例,若贷款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中小企业且是非控排企业。金融机构在取数过程中可能面临无法取数的问题,开展碳核算工作很大一部分难点在于企业数据乃至历史数据的搜集,由于一些企业无法提供也导致金融机构难以获取。
(三)数据质量有待提升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在2022年两会上提交的《关于完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加强碳核查数据质量监管的提案》提出,当前我国市场碳核查数据不准确,碳排放数据失真状况频繁发生,这也导致碳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主要是由于我国碳核算标准边界模糊,碳核算标准规范问题。此外,不同机构对排放因子的存在差异。由于不同机构在样本选取、权重设置、动态特性分析等方面不同,使得最终测算的排放因子结果产生了较大差异,碳数据计算得不够精确。在企业提供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数据准确性和便捷性方面依旧是数据源的重大难点。
四、金融机构碳核算相关建议
(一)探索碳核算方法学
目前金融机构碳核算在技术层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应当鼓励金融机构的碳核算相关方法研究。开发适合金融机构的碳核算方法学,有助于覆盖更全面的资产类别,出具更加权威的碳核算标准体系。根据方法学开发具备可落地实施的碳核算工具,缓解金融机构碳数据薄弱以及碳核算标准缺失的问题。以衢州为例,衢州作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在支持低碳转型的发展路径有较多的探索。多家银行推出“碳账户”,包括数据采集、核算、评价三个环节,通过搭建公共数据平台,统一归集碳账户数据信息,全面系统记录主要经济主体的碳排放。碳账户金融实现了碳排放的可计量,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和碳核算支持工具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加快碳数据库建设
当前试行版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虽然给出了投融资客户或项目的相关碳足迹、碳排放方法,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获取客户或项目的碳数据仍存在较大挑战。因此,在完善监管要求的同时,也要加快企业或项目碳数据库的建设,通过政府数据资源的整合以及监管平台的搭建,完善企业或项目碳排放基础数据的搜集、整合,保障基础数据的真实有效;并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联通接口,以助力金融金融机构更好开展投融资方面的环境绩效核算工作。
(三)完善金融机构培训机制
金融机构碳核算对于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当前从业人员存在水平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碳以及环境专业知识欠缺,绿色金融了解不足。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制定碳核算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规划。一方面可以加大对金融人员碳金融相关知识业务的培训工作。邀请行业专家为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培训课程,提升人员的碳核算技能,为碳核算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也要加强自主意识,可以设置碳核算管理小组,积极组织开展碳核算理论学习与实践。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强化行内对环境绩效核算的理解与认知,提升开展碳金融工作的能力。
原标题:IIGF观点 | 金融机构碳核算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