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 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各有关 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 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 性,我局修订了《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经 2022 年 3 月 31 日第 10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 年 4 月 13
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 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 作性,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 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审核、命名、 研究验证测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以下 简称标准验证机构),是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命名的,承 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 量管理办公室)或者粮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委托的标准项目研 究、比对分析、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等任务的机构。 标准验证机构主要依托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 验机构设立,鼓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社会涉粮高校、科研院所、 检验机构等积极参与。
第四条 标准验证机构分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 心(以下简称验证中心)、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以下 简称验证工作站)。对具备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验证中心,通 过相应的遴选程序后可同时命名为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 符合条件的验证工作站可以申请成为验证中心。升级流程按 照命名流程执行。 第五条 标准验证机构遵循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标准验证机构管理办法,确 认标准验证机构的命名、撤销等重大事项;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指导、协调具体事项;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有 关中央企业负责本单位标准验证机构的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六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 导下,负责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体系建设,主要承担下列 任务: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验证机构管理办法;
(二)合理布局标准验证机构;
(三)指导标准验证机构开展研究验证测试工作;
(四)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体系;
(五)协调标准验证机构命名、挂牌、撤销等事项;
(六)组织开展对标准验证机构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监督评 估;
(七)其他与标准验证机构研究验证测试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等单位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遴选、推荐标准验证机构;
(二)指导标准验证机构执行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配合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标准验证机构能力和业 务水平开展监督评估;
(四)受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委托,承担与标准验证机构研 究验证测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标准验证机构受委托在粮油领域承担下列任务: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过程中 的关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的研究、试验验证、测试分析;
(二)国际标准、国外有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验证;
(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验证、测试分析等工作;
(四)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
(五)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可行性评估;
(六)标准必要专利评估;
(七)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
(八)其他与粮油标准验证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任务相适应的实 验室条件、技术力量和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深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政策规定,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并具备下列能力:
(一)验证中心:牵头或者参与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独 立开展各类标准的验证,指导验证工作站的验证;开展粮油质量 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测试分析;独立开展粮油标准 的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开展粮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开展 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
(二)验证工作站:参与各类标准的验证;开展粮油质量指 标、品质指标、部分食品安全指标等测试分析;参与粮油标准的 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宣贯、培训和推广;开展产品 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
(三)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除了具备验证中心应当具备 的能力和水平外,能够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 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的粮油标准研究、制修订等工作; 提出粮油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并承担具体制定任务;承担粮 油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独立编译粮油标准外文版;承担涉外粮油标准化培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社会涉粮检 验机构等单位,可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 央企业等单位申报。粮食行业中央级科研院所直接向标准质量管 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应当 对申报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遴选后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推 荐,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
第十三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 条件的纳入专家评估范围。
第十四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 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并按程序报批,符合要求的机构确认为标准验证机构,向社会公 布,并进行挂牌。
第十六条 标准验证机构实行统一命名,分别为“国家粮油 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国家粮油标准 验证测试工作站+(依托单位规范简称)”、“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 心(XXX)”,其中 XXX 为具体领域。
第十七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为验证中心、验证工 作站和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统一制发证书和专用印章。证书上 载明机构名称、有效期等信息。专用印章名称为“国家粮油标准 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验证测试专用章”、 “国家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工作站+(依托单位规范简称)+验证测 试专用章”。
第十八条 标准验证机构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标准验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续申请,经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审核后,报标准质量 管理办公室。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是否延续命名的建议,按程 序报批。确认延续的,延续有效期为 3 年。
标准验证机构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的,标准验证机构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证书自动失效、命名被撤销的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在标准质 量管理办公室公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专用印章交还标准质量 管理办公室,并摘除标牌。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对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 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 保存等要求,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标准验证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制度 和流程,确保标准验证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
第二十一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升素 质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二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标准等规定开展标准验证测试工作,合理确定验证时机,科 学制定验证方案,规范准备验证样品,合理选择验证参数,正确 评估验证结果。 验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及时,相关资料档案应当妥善保 管,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第二十三条 标准验证实行标准验证机构与研究验证测试 人员负责制。验证报告由研究验证测试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 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标准验证机构专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履行验证测试数据资料保 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标准验证机构专用印章限于标准验证报告,且 应当在验证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验证机构对专用印章的使用应当严格审批,进行专门登记, 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印章使用登记应当永久保 存。
第二十六条 标准验证机构发生机构资质、隶属关系、单位 性质变化,及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变更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 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机构资质变化后不再满足标准验证 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撤销标准 验证机构命名。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 室报送本年度标准验证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及时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 室和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反馈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 见建议。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八条 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现场查验或者材料 审核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标准验证机构进行监督评估。
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有关中央企业对本单位 内标准验证机构进行监督评估,并及时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 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标准验证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者未规范 使用标准验证机构证书或者专用印章的,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提 出限期整改要求。
标准验证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 要求的,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撤销标准验证机构 命名,并收回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
第三十条 标准验证机构违反下列负面清单事项之一的,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撤销标准验证机构命名,收回 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禁止出具虚假验证报告;
(二)禁止开展可能影响验证结果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其 他业务活动;
(三)禁止以验证机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禁止向有关利益单位违规提供验证测试数据。
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相关人员在组 织遴选、推荐标准验证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等过程中,发生弄虚 作假等行为的,经核实后,由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国 家粮食局印发的《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国粮办发〔2014〕33 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关于印发 《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