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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发改委2022/4/19 11:16:05145
导读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北京市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2〕4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政府令〔2006〕17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发改〔2022〕259号)、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和本市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稳步推进各项监察任务落实,推动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约谈提醒、差别电价等手段,提升节能监察约束力。
 
  (二)坚持优化监管。充分利用市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监察,提升监察效能。在用能高峰期适时开展专项监察行动,强化数据中心、商超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
 
  (三)坚持深化服务。深化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监察培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用能单位依法合理用能,助推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三、工作内容
 
  (一)市级节能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通过“互联网+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综合监察。
 
  监察对象:2022年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于限额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至四批)》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6)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察。
 
  监察对象:2020年以来通过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对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通过节能审查;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等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和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撤销节能审查意见;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节能服务机构监察。
 
  监察对象:2020年以来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报告编制及其他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监察内容:对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察。
 
  监察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是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是否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等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区级节能监察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发改〔2022〕259号)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等实施节能监察。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区级节能监察,查处节能违法违规案件,负责相关用能单位的宣传培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审核工作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工作。2022年4月底前向市节能监察大队报送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含名单),2022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二)被监察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按要求报送节能监察相关材料。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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