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通报了部门重点工作,并强调要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治理。会上,还就各媒体记者的提问作出解答。
问:新污染物的概念是什么,新在哪里,有什么特点,以及在治理方面面临着什么困难?
答: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大类: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抗生素,四是微塑料。这四类界定为新污染物,前提是排放到环境中。
“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是相对于大家熟悉的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常规污染物而言。另一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
新污染物具备五方面的特征:危害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隐蔽、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和治理复杂。
问:生态环境部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努力,下一步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4方面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第一,推动建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立法,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同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技术规范。
第二,加强源头准入管理。持续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态环境。例如,2021年,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印发两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列入共计40种类应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推动通过禁止生产使用、实施清洁生产、产品中含量限制管控、纳入大气、水、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等措施,初步沿着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的思路去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
第四,积极参与全球化学品履约行动。以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为抓手,限制、禁止了一批公约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行动中,我国已淘汰了20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体要求、主要目标、行动举措和保障措施。下一步,行动方案印发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方案规定的各项举措和任务。
问:生态环境部在继续做好禁止洋垃圾入境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提出的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的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深化巩固禁止洋垃圾进口工作方案,会同海关、商务等部门,聚焦主要矛盾,守住进口、鉴别、出口等关键环节。
一是严防洋垃圾走私和变相进口洋垃圾。针对洋垃圾走私呈现的新特点,配合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强化“源头控、口岸防、国内查、后续打”的全链条防控。规范再生原料产品进口管理,引导企业依法开展再生原料产品进口业务,严防不符合标准的再生原料披着合法外衣变相入境。强化保税维修、再制造等新业态管理,研究制定环境管理要求,防范变相进口洋垃圾。
二是完善禁止洋垃圾进口配套监管制度。落实固废法有关要求,加强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管理,做好鉴别仲裁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协助做好无法退运洋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保税维修重点企业固体废物转移的监管。
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出口监管。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责任义务,防止我国固体废物出口造成进口国环境污染。组织修订《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出口监管,明确非公约管控固体废物出口管理要求。
问:生态环境部在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近两年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第一,完善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法规制度。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范》,建立以环境风险防控为核心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尾矿库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第二,持续推进重点地区的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截止2021年底,沿江省市2450多座尾矿库排查出各类生态环境问题2100多个,正在有序推进治理。还配合有关部门制订了《 “十四五”黄河流域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以及加快推进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的文件,督促推动有关省份开展尾矿库的综合治理。
第三,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2021年,生态环境部将尾矿库污染排查治理纳入年度统筹强化监督,组织7个工作组对湖北、湖南等7省9个地市的尾矿库开展抽查。还组织各流域监督管理局督促指导流域各省份加强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并对189座尾矿库开展了抽查,发现各类问题500多个,正在跟踪督促整改。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快出台《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实施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管理,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二是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尾矿库污染治理,加强各地汛期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三是提高尾矿库环境监管基础能力,进一步完善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构建尾矿库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尾矿库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帮扶,提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尾矿库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
问:请问目前中高风险地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处理处置情况如何?
答: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发生以来,从调度情况看,全国中高风险地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理处置情况平稳有序,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理处置能力充足。
医疗废物方面,我部指导各地保持常规处置能力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提升医疗废物转运及应急处置能力。全国涉及中高风险地区的市(州)和直辖市中,约七成的中高风险地区医疗废物日处置负荷率都在50%以下,所有疫情医疗废物均做到了日产日清,此外还储备了较为充足的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已做好应急准备,可随时启用。
医疗污水方面,我部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接收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管,对发现定点医院存在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行不规范、医院污水消毒不到位等问题,均已督促当地立即整改。目前总体来看,定点医院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需求,运转正常。
问:2019年,生态环境部确定了11个城市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请问目前试点工作进展成效如何?是否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城市”建设示范模式?
答:试点成效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试点城市通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提升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试点地区实施了1000余项能力保障任务、工程项目近600项,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加快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进程,带动了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工程建设;另一方面,通过转变生产方式,实现固废减量化;反过来,通过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减少了碳排放,倒逼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二是“无废”理念逐步得到认同。试点城市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等7200多个“无废细胞”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无废”社会氛围。
三是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浙江省率先在全省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广东省提出粤港澳大湾区9城同建“无废湾区”,重庆市、四川省全面启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
同时,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主要体现在工业绿色生产、农业绿色生产、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加强环境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这五个方面。
问: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一批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请问此举是出于什么考虑?当前碳排放报告存在哪些共性问题?针对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现象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何计划?
答:公开曝光碳排放报告弄虚作假典型问题案例,彰显生态环境部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公平、公正,促进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的决心和信心。
从公开曝光的典型问题案例来看,反映出当前部分碳市场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部分咨询、检测机构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利用弄虚作假手段帮助企业篡改碳排放数据,严重干扰碳市场正常秩序。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缺失,项目管理混乱,工作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难以保障。三是工作责任不落实。部分核查机构为降低成本将核查业务层层转包,存在“代签”“挂名”现象。还有部分核查机构仅查阅企业提供的现成数据和资料,未核实数据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司法部积极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督管理要求。二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已将碳排放专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及相关案卷材料移交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多措并举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力度。
问:“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部在“无废城市”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怎么部署的?
答:“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的有关决策部署,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通过成功的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十四五”时期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有了4点新认识。一是有助于协同推进水、气、土环境污染治理。二是能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是助推城市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是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2021年年底,生态环境部会同17个部门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方案》安排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12345”。“1”是指“100”个城市,即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2”是指“两个融合”,即“无废城市”建设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相融合,做好建设方案顶层设计。“3”是指“三化”原则,即围绕固体废物治理这一主线,统筹推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4”是指“四大体系”建设,即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并用好数字化技术。“5”是指“五大”重点领域,即在工业、农业、生活、建筑领域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对危险废物的全链条环境监管。
问:总体上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现状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下一步如何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答:近年来,通过《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总体上,我国危废利用处置和监管情况及进展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第一,在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补齐收集利用处置能力短板等方面,一是提升利用处置能力。第二,在改革创新和健全制度方面。第三,在强化监管方面。
下一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工作方向是继续深化《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持续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一是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其相关的新部署,推动各地按时完成补充排查发现问题整改,适时开展“回头看”巡查;二是继续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三是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四是全面推动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监管技术能力与处置能力建设工程。我们继续要在处理处置能力上下功夫,推动“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和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性特殊危废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这些能力建设项目的建成,将会对整个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问:自2021年开始的黄河流域固体废物的排查工作,目前的成效如何?发现了哪些重点问题?还有哪些违法行为?今年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有哪些侧重?
答:在2021年开展的“清废行动”中,应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技术对黄河干流中上游内蒙、四川、甘肃、青海、宁夏5省(区)24个地级市约7.5万平方公里开展遥感识别,结合实地调查,确认问题点位497个。各地各部门累计投入资金约2400万元,清理各类固废882.6万吨。其中,清理混合垃圾堆放点位39个,清理量4.1万吨;建筑垃圾堆放点位171个,清理量84.2万吨;其他固废堆放点位115个,清理量46.7万吨;生活垃圾堆放点位92个,清理量12.3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点位42个,清理量735.3万吨。清理量大的是建筑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分别是84万吨和735万吨。通过清理整治,还处置了危险废物2.1万吨,发现并清理历史遗留煤矸石、尾渣27.7万吨,有效防范了黄河中上游沿线生态环境安全风险。
今年,将在陕西、山西、河南、山东4省继续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还将对“信息填报不规范、虚假整改、重复倾倒”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并利用卫星遥感同步核实现场整改情况,对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工作中应付式整改、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处理,切实压实地方政府整治责任。
(上述问答为精简整理,全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