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及《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细化补充《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鉴别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并做好鉴别活动的档案管理,与鉴别结论应用同期保存。鉴别委托方应落实鉴别结论应用的主体责任,如因法规政策、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为不属于固体废物或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结论不成立的,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鉴别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检测鉴别对象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并出具相应鉴别报告。
自鉴别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开始,鉴别单位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相关鉴别工作,并向鉴别委托方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超期未完成的,鉴别单位应将相关鉴别情况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鉴别报告公开前终止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鉴别委托方应公开鉴别活动终止说明。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具体见附件2。鉴别单位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完成注册。本市市内鉴别单位注册时需按国家和本市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单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发放信息平台注册码,并在信息平台完成注册。
(二)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除《通知》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外,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三)对信息平台公开的本市行政区内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首先应向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由其完成评估并反馈相关评估意见。对市专委会作出的异议评估意见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专委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国家专委会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异议的最终评估意见。异议评估申请的提出需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危险废物鉴别结论生效后受到异议的,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鼓励行业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标准规范。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本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设立市专委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市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市危险废物鉴别的环境管理,及时梳理形成全市鉴别情况清单并定期通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综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鉴别报告的抽查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和采样检测过程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评价和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同时,市固化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管企业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鉴别。对涉嫌采样检测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鉴别结论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鉴别委托方严格落实鉴别主体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鉴别委托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固化管理中心。
附件:
1.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
原标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