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 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本市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
2. 上海市2022-2023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
2022年是“十四五”各项工作的提速之年,是上海市构建“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的关键之年。为扎实推进本市大气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2年,本市各区PM2.5年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87%,巩固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成效。本市及各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下降率满足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
1.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全面完成第二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做好后评估与经验总结。根据国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总体部署要求,研究下一阶段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计划,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两个攻坚战。在固定源方面,推进宝钢股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目标,分阶段启动监测评估。持续深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工业VOCs2.0深化治理,开展减排量核查和专项补贴审核工作。持续推动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持续推进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控试点,适时试点推广。开展VOCs突出问题排查与整改。在移动源方面,力争提前半年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持续推进老旧高污染机动车的淘汰工作,研究实施新一轮国三柴油车、国一国二汽油车限行淘汰政策。重点组织开展内部加油站、年检站等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大气处、监测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化工区管委会、宝钢股份)
2.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碳达峰行动。在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统一部署下,编制完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绿色低碳生活行动和示范创建两个保障方案并推进实施。在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下,加快全国碳交易机构设立。大力推进本市碳普惠机制,印发本市碳普惠工作方案,初步搭建碳普惠运营平台,建立方法学申报制度,开发示范性应用场景,建立碳普惠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大气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
三、常规工作
(一)应对气候变化
3. 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工作。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做好本市2021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梳理报送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建立健全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夯实碳排放数据质量基础。(责任单位:大气处、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4. 深化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本市碳排放核算技术方法。做好本市2021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考核评估结果的应用。各区生态环境局加强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碳排放监测计划报告,配合做好核查并督促企业履约。(责任单位:大气处、执法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5. 稳步推进本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持续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等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启动新一轮低碳发展实践区/社区、近零碳排放实践区/社区创建,建立定期跟踪评估与技术交流机制。(责任单位:大气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6. 持续推进区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编制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规范与工作规范,扩大区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试点范围,力争年底前推动各区全面建立区级清单。(责任单位:大气处、各区生态环境局)
7. 支持浦东新区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浦东新区积极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向生态环境部完成工作方案与实施方案的报送。(责任单位:大气处、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8.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研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前期调研,组织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修订调研,完善应对气候变化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制定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细则等。(责任单位:大气处、法规处)
9. 系统提升本市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能力建设。筹划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碳交易、低碳试点示范等一系列培训,提升各区生态环境局在纳入碳排放管理企业监管、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低碳示范区创建等工作方面的能力。(责任单位:大气处、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
(二)固定源
10. 开展重点行业储罐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本市重点行业储罐调查,指导各区开展储罐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大气处、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 强化扬尘管控。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研究推动扬尘管理制度创新。完善更新散货堆场、码头等易扬尘堆场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台账,并完成治理。(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2. 推动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和精细化管理。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3. 持续加大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督促本市重点企业继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按照“一厂一策、分步实施”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治理计划(见附件2)。(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重点企业)
14. 完善固定源法规标准体系。启动钢铁工业和燃煤电厂两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完成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文本编制,启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修订研究工作,开展《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环保排序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编制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责任单位:大气处、法规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
(三)移动源治理
15. 完善移动源法规标准体系。扎实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推动移动源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研究推进车用油品提标升级、在用车检验标准提标等工作。(责任单位:大气处、法规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
16. 继续做好机动车大气污染相关监测和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制定机动车监管年度计划,开展新车环保一致性检查,在用柴油车路检执法、入户监督抽测及其使用的燃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加油站、储油库监督检查和企业内部加油站的监管抽测。(责任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17. 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检查,深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属地化管理,研究在港口、机场等重点区域划定更为严格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政策研究。(责任单位:大气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18. 完成移动源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管理应用。完成移动源智慧管理信息化系统项目建设,推进加油站、油库在线监控安装联网并强化数据应用,研究推动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等的数据应用,进一步提升移动源信息化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大气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
(四)区域
19. 推进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协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关于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协同深化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协同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并组织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大气处、综合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
(五)其他
20. 做好重点时段大气污染攻坚工作。更新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做好第五届进博会、第十九届亚运会和第四届亚残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大气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21.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管理。开展相关行业企业HFCs的调研工作。落实好各区“全国ODS信息管理系统(MIS系统)”的使用工作。继续开展ODS备案和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22. 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宣传并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启动编制《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部署启动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自查工作。继续做好安静小区的创建等相关工作。开展光污染防治与管控调研。(责任单位:大气处、法规处、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23. 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全国低碳日宣传工作,征集低碳日形象大使,开展碳交易市场启动一周年宣传。做好六五环境日和9.16世界臭氧层日的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大气处、办公室、各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