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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3/1 17:43:16171
导读
2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即日施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2 月 8 日
 
  附件
 
  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拓宽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有序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途径,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适时在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省域间探索特定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对象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其中,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
 
  (二)试点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一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且环境信用评价为合格以上企业。
 
  1、产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
 
  2、利用单位定向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环评批复;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三、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1、申请试点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填报附件 1“湖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中资料清单内容向双方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材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出具是否同意申请的预审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试点单位报省厅。
 
  2、省厅组织资料复核和现场核查,视情组织召开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技术评审会,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变更申请
 
  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应按实施程序重新申请;
 
  2、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相关资料直接报省厅备案,省厅受理备案完成后,将相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取消试点
 
  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任意一方自愿放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的,须向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地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初步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同意,不再纳入试点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运行要求
 
  (一)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与运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将相关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记录)、检测报告、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转移合同等文件档案纳入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 10 年以上。
 
  (二)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妥善包装、规范运输并使用电子标签,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运输须满足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需安装相应计量装置,并按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场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应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规范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未履行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定向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将其纳入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名单,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试点要求及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发现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未按照利用方案及运行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的,应立即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停止利用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定向利用过程涉及环境违法违规情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视违法违规情况作出是否取消试点资格的决定。
 
  (三)加大信息公开。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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