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工作,就长江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改重点任务之一。2020年,在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发改、生态环境、建设、海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共同努力下,全面完成了为期一年的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对长江航运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全面提升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能力,3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
二、出台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和我省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要求,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和浙江海事局制定了
《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省级牵头督导、市县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三、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四部委《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余依据出自《长江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400 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推进方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提出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省级牵头督导、市县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权责明确、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为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具体任务。《实施意见》明确了5大任务17项具体举措。
1.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一是严格源头管控,在船舶检验、码头建设等环节落实防污染设施配备和岸电设施安装。二是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确保本省籍船舶2022年5月底前按要求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设施。三是提升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每两年开展一次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
2.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一是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推动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二是继续推进港口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合开展港口环境治理和“清港巡河”行动,确保港口企业环保措施落实落细。三是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督促辖区内河码头、船舶安装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从“船-港-城”全链条推动船舶污染物的送交、计量、转运、处置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四是加快岸电推广应用,尽早实现沿海五类专业化码头泊位、内河国家高等级航道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水上服务区、锚泊区岸电全覆盖,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内河集装箱船、海进江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制定地方岸电配套支持政策。五是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依托骨干企业引导LNG动力船和运输船发展,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船舶的推广应用。
3.着力夯实各方责任。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船员的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推行企业、船舶、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保承诺制度。二是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在港口岸电建设及使用、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使用、码头环保设施及接收设施运行、船舶和港口污染物转运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分工。三是继续强化属地政府责任,统筹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联合搭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二是探索诚信管理机制,对积极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的港航企业、运输船舶、船员给予优先过闸等奖励措施,对不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航运企业(船户)、港口企业,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三是健全通报问责机制,每季度末调度、通报各地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约谈问责机制。
5.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由市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三是推进社会共治,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落实责任单位。在附件1任务清单中将5大任务17项具体举措逐项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四)开展“清港巡河”行动。在附件2中,明确“清港巡河”行动方案。行动目的是进一步了解各市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的实际整改情况,掌握全省港口码头建设状况、港口企业污染防治情况、非法码头查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船舶和港口企业污染防治能力。
解读部门: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
原标题:《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