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提高科技发展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政策。1993年7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无疑是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确定了我国科技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筑了我国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
科技进步法从制定至今已经将近20年,自2007年修订之后,我国的科技水平快速提升,科技事业早已进入新的阶段,科技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有了新要求。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科技进步法再一次进行了修订。修订草案于8月17日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第一次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共八章七十五条,除总则与附则之外,还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本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使内容增加至十一章一百零六条。
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包括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等。
在加强基础研究方面,草案提出,要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草案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科技任务等。而为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草案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并从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创造有利的科研环境和条件等方面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草案还对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通过本次修订,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同时,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也完善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工作。
原标题:科技进步法再次修改 新增基础研究、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