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安徽省发布了地方环境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自8月9日开始实施。
制药工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利好政策的支持,制药产业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不过与此产生的污染物仍是一大难问题,由于制药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污染,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不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因此,制药行业需要在满足工业生产的同时,解决好工业废气污染问题。
据了解,VOCs(挥发性有机物)就是制药工业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发酵类制药行业、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提取类制药行业、生物工程类制药行业、中药类制药行业等都有它的身影。VOCs常在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有机溶剂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回收,产品提纯干燥及废水处理等过程中产生。有研究检测表明,VOCs与恶臭气体物质不仅刺激人体感觉器官,而且大多具有毒性,其中硫醇类、酚类可直接危害人体的健康,氯乙烯、苯、多环芳烃、甲醛等更是属于致癌物。因此,加强VOCs废气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早在2019年7月1日,我国就实施了生态部印发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要求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其颁布体现了全过程控制的理念,明确了VOCs 定义和表征方法,强化了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对于持续推动制药工业VOCs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环境监测和检测技术发展提出了挑战,需要尽快研究制定TVOC、苯系物等控制指标的分析方法标准,并研究出台过程控制中的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如无组织排放判定中的风速检测位置与方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江苏、上海等各地也在加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徽省本次发布的文件,也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不过,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仍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
按照时间规划,安徽省新建企业自2021年8月9日起执行,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标题:8月9日实施 | 安徽《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