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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6/7 9:19:50155
导读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风险,遏制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制定《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案》。
  关于印发《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风险,遏制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专门制定《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杨帆,027-87165066;陈丽鸣,027-87887701
 
  联系邮箱:hky_ghs@163.com。
 
  附件:《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废矿物油污染整治要求,深入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全方位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1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堵疏结合、打防并重”,严格管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流向,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行为,提升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固体废物领域环境风险,为促进我省长江大保护和维护全省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推动各地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个人)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摸排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来源、产生量、流向等情况,掌握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底数;规范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贮存、利用、处置管理;严厉打击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废明晰、回收有序、利用合法、监管有力”的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核查,摸清辖区内矿物油、铅蓄电池销售情况以及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见附件1),统计汇总、制定清单,核算辖区内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数量和分布,并对辖区内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处置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废矿物油重点摸排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港口、船舶运输、城市公交企业、有油罐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报废汽车拆解行业、电力行业和废矿物油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废铅蓄电池重点摸排范围: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含销售网点);废旧机动车拆解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源产废单位;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的铅蓄电池经销单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电动车销售维修站点等社会源产废单位。
 
  (二)全面检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1.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检查内容
 
  (1)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台账,是否如实记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贮存、转移时间、转移数量和去向、交接人等信息,并妥善保存。是否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年报及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责任制度,落实专人管理。
 
  (2)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检查是否划出专门区域,是否配置废铅蓄电池暂存设施或容器,是否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检查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是否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是否能够有效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废铅蓄电池是否同向有序堆放整齐,是否能够有效防止电池短路起火。废铅蓄电池渗漏的酸液,是否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3)检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是否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防止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沙子、石灰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大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培训。
 
  2.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
 
  检查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或利用处置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严格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告等制度,是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严厉打击非法处置行为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行业持续纳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以及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8月底前,组织多部门联动,集中开展打击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违法犯罪行动。重点打击以下5类违法犯罪行为:
 
  1.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私自将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用处置;
 
  2.有电池回收业务的铅蓄电池经销单位、汽配服务企业、维修站点等维修和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委托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3.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出借、挂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范围经营,擅自倾倒、丢弃废酸液,露天存放和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蓄电池,露天存放或随意丢弃废矿物油、含油废物(油泥、废油桶、废机油格等),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行为;
 
  4.无经营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
 
  5.废矿物油的运输单位未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利用普通货车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业务;废铅蓄电池运输未按豁免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业务,运输过程中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5月中旬前)
 
  省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实施湖北省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及检查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5月25日-8月31日)
 
  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对矿物油、铅蓄电池的销售情况和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销售和产废底数,规范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管理。要加强分析研判,对本辖区内销售和产生数量展开比对,分析矿物油、铅蓄电池的销售数量和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数量是合理;销售数量和产废数量两者差距较大的,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完善举措,堵塞漏洞。对违法案件线索深究细挖,一查到底,严肃查处。各地排查整治情况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抽查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立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依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查处到位。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台账,是否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报备等工作,是否配套有防止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的应急物资,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倾倒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油漆渣、废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油类运输车辆在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
 
  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加油站油罐清罐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其将产生的废矿物油(油泥)和废铅酸蓄电池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成员单位对“双打”活动中收缴的假冒伪劣润滑油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加强联合行动。各地要协调统一行动,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分析研判、互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共同推进解决重难点问题。同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加大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利用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企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力度,涉及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管理的,要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要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发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运用举报奖励等机制,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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