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启动会在京召开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水网2021/5/11 10:17:54117
导读
2021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启动会暨专家咨询会。
  2021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与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启动会暨专家咨询会。会议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中国科学院院士傅伯杰、中国工程院院士江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欧阳志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任主任李俊峰、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晋平、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俊、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单俊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乔琦、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环境所所长徐洪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长易斌等12位专家,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张智慧、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副司长付川、上海市财政局金融处副处长傅鸿等基金发起单位领导代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科技处张丽荣副处长、投资所程亮副所长以及项目组成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发起成立的绿色发展领域的国家级投资基金。该基金旨在采取市场化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和清洁能源等领域。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过剑飞,注册资本885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企查查显示,财政部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11.3%,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均约为9.04%,交通银行为其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约为8.47%。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持股比例分别为7.91%、2.26%、1.13%。
 
  其余股东包括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分别认缴15亿元、5亿元、3亿元;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唯一一家民营企业股东,认缴1亿元。
 
  目前,该基金公司已储备各类项目80个左右,并对固废处理、垃圾焚烧、清洁能源、电池回收利用、充电桩等十几个细分行业进行分析和研究。首期基金规模885亿元,将主要聚焦前述参与投资的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同时适当投向其他区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据光大证券测算,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超募885亿元,按1:5的比例有望撬动约近4000亿元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
 
  会议由严刚副院长主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副总经理吕彤轩介绍了基金概况和规划需求,技术负责人投资所赵云皓从规划工作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研究任务、预期成果产出、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认真听取项目组汇报后,进行了讨论,并对项目研究推进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提出绿色发展基金要进一步把握总体战略定位,明确重点投资领域,健全基金运作模式,完善实施保障机制等,并指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要从战略高度谋发展,紧密服务国家战略,引领行业升级发展,助力绿色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金融处傅鸿副处长、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付川副司长以及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张智慧,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就基金发挥绿色金融作用、促进经济绿色转型、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等提出了要求与建议。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总经理张荣庆对各位专家领导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将充分发挥国家级基金的政策性、功能性及引导性,助力我国绿色发展。
 
  王金南院长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强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科学解析绿色发展内涵,深入开展区域与行业调研,确保项目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切实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作为咨询项目工作组外部成员参加了会议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