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
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沪环土〔2021〕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指导和规范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指导和规范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范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确定纳入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风险。
(三)有毒有害物质
1.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四)普通阻隔设施
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周围设置的,可起到临时阻隔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
(五)防渗阻隔系统
经系统防渗设计和建设,能长期有效阻隔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防渗系统。
三、总体要求
(一)设备设施防渗漏建设要求
新、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设备,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安装等资料要及时归档。
(二)建立健全污染预防管理措施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不仅取决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情况,和污染预防管理措施也息息相关。为降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预防管理措施,适时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开展特定的检查和维护,加强防渗漏、流失、扬散管理。
(三)制定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监管单位是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自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应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四)启动排查及排查频次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后续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开展新、改、扩建区域补充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场所、设施设备等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针对异常区域及时开展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的,可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隐患排查。
(五)组织实施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本指南要求制定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发生的渗漏、流失、扬散,要因地制宜提出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整改完成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形成闭环。对于发生可能性大、造成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后,建议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六)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包括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计划、隐患排查报告、隐患排查记录表、隐患报告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验收报告等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影像材料。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
四、工作程序和要点
隐患排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档案并应用四部分。
(一)确定排查范围。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开展现场排查。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有关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判断现有的污染预防设施设备和管理措施是否能够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三)落实隐患整改。根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针对每个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以及计划完成时间。整改方案应包括必要的污染预防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管理整改措施。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并结合隐患排查台账、实际整改情况等形成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四)档案建立与应用。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隐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导重点监管单位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
五、确定排查范围
(一)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重点监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并梳理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清单。资料收集建议清单见表1,重点监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关资料。
表1 建议收集的资料清单
(二)人员访谈
必要时,可与各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员、环保管理人员以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访谈,补充了解企业生产、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污染预防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固体废物管理、化学品泄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制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参考表2,识别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制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及平面分布图。若相邻的多个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的要求相同,可以合并为一个重点场所。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平面分布图应纳入隐患排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表2 有潜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六、开展现场排查
(一)排查技术要求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排查(排查技术要点可参考附录A),重点排查:
1. 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功能(硬件),以及有关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软件);
2. 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设施,包括普通阻隔设施、防滴漏设施以及防渗阻隔系统等;
3. 是否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露、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另外,现场排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措施(软件)是否落实到位,可参照表3。
表3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方法
(二)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排查完成后,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编制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报告(可参考附录B)。
七、落实隐患整改
(一)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重点监管单位应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因地制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并明确整改完成期限,最大限度降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如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加重和扩散,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
(二)建立隐患整改台账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隐患整改台账,完成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报告。
八、档案建立与材料上报
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
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附录:A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与整改技术要点
B 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