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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施工项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的通知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 2021/3/29 14:42:06162
导读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生态环境工作、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的转变意义重大,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生态环境工作、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的转变意义重大,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28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47号)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抓好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坚持污染减排与应急管控相结合,精准施策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建立“科学闭环”和“管理闭环”的双闭环工作机制,现将施工项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01
 
  适用范围
 
  1、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2、大型公建类民生项目(高速路、轨道交通、快速路、公共交通枢纽及其配套、公交场站、智能交通、绿道、水利、道路改造、医疗卫生等);
 
  3、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4、铁路建设项目;
 
  5、拆迁、房屋、道路、设施维修翻新;
 
  6、企业厂房、设施、设备维修翻新;
 
  7、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类民生项目;
 
  8、农迁房、安置房、人才公寓类民生项目;
 
  9、其他涉及颗粒物和VOCs工序的项目。
 
  02
 
  涉及工序
 
  1、4月-9月: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道路栏杆刷漆、外立面改造、铺设沥青、楼顶防水、道路地面划线、大中型装修;
 
  2、10月-次年3月: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工地、裸露地面、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土方作业或覆土作业。
 
  03
 
  严格VOCs减排
 

       (一)加强源头管控
 
  1、工程项目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工程项目选用胶粘剂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30982)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按现行标准,可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3/3005-2017),优先选用低(无)VOCs含量的或主要污染物浓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内外墙涂料、胶粘剂,并清晰标明VOCs含量限值要求。严禁选用、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材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设计图纸或文件严格审查、把关。
 
  3、鼓励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需防腐处理的各类钢结构构件、铸铁管、焊接钢管等集中场外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利用BIM技术对各类管道、管线进行综合排布,管道支架现场测量、场外加工,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等。工程项目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减少施工现场喷涂、刷漆工作环节,降低施工现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
 
  (二)严把检验关口
 
  1、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和质量巡查环节严格把控,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要求退场。
 
  2、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涂料、胶粘剂的材料进场检验,按要求进行抽检,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后续自查、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涂料、胶粘剂应立即退场、不得使用;把是否使用合格的涂料、胶粘剂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
 
  (三)严格监督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喷漆,有条件的焊接作业必须采取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
 
  2、规范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必须密闭保存;使用后的余料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及时清出;用毕的废弃容器及时回收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3、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4、各项目工地建立各类柴油机械(含机动车)进出场台账资料,加强使用过程中排放检查,杜绝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四)实行夏季生产调控措施
 
  1、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工程施工时间,结合我市气候状况,制定季节性错峰施工方案,涉VOCs排放的施工工序尽量避开4至9月夏季高温季节。
 
  2、涉VOCs排放工序实行错峰作业。4月至9月,根据市大气办在应急管理平台的短信预警,每天10时至17时(不含下雨天)暂停涉VOCS排放工序,根据市大气办臭氧超标预警要求的时间段,工地施工现场禁止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施工作业,禁止道路栏杆刷漆、外立面改造、道路铺设沥青、围墙刷漆、楼顶防水作业、道路地面划线、大中型装修。
 
  04 强化颗粒物管控
 
  施工单位每年8月底前进入无锡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点击信息服务栏目,选择施工项目申报,完成秋冬季涉颗粒物作业申报,重点关注工地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和非道移动机械使用情况。
 
  (一)强化抑尘措施
 
  1、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可对照《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对于不符合“六个*”抑尘标准的工地,要停工整改。对屡改屡犯的企业和项目,将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经济处罚、信用扣分、媒体曝光、一票否决、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措施。
 
  2、全市施工区域内渣土弃置场、散装物料、裸露地面等应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除必要施工作业外,实现施工区域基本无裸土,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的,应提升防尘网质量,要求使用6针及以上环保型密目防尘网,确保达到抑尘效果。
 
  3、施工工地在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使用雾炮车或高压水车等进行抑尘作业。施工工地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喷淋设施,每天派专人对围挡区域、场内道路与地面、临时裸露覆盖区域、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常态化保湿。
 
  4、当气温小于等于2摄氏度,施工工地内所有抑尘作业(洒水、雾炮及围挡喷淋等)应当停止。
 
  (二)强化移动源监管
 
  1、鼓励各类施工工地使用更高排放标准的移动源,优先使用纯电动的机动车(含渣土车和水泥罐车等)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优先使用2017年7月1日之后生产(或注册登记)的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2、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应建立移动源污染排放管理制度,业主(施工)单位应禁止未悬挂环保牌照、不符合现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货车入场。工地内移动源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
 
  3、全市各类施工工地要建立日常渣土车保洁管理制度,落实保洁人员,要治理车辆带泥上路、未采用合格的密闭车辆、运输各种易撒漏材料污染道路和环境、未按要求领取建筑渣土车准运证、未按规定路线运输到*场所、未按要求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渣土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工地渣土车运输管理水平。
 
  4、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及其各类柴油机械(含机动车)应坚决杜绝使用黑加油站(车)的油品以及各类假劣非标油品,减少各类移动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实行秋冬季调控措施
 
  各类施工工地应关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在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应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路面开挖、土方运输等。
 
  05
 
  强化监督管理
 
  1、市、县(市、区)两级住建、交通、城管、市政园林、*门按照各自职能和监管范围加强对工地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移动源减排情况的监管,将扬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移动源减排情况纳入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内容,立行立改问题,要求工程项目当场改正,问题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停工整顿、通报批评或移交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2、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督部门在4月-9月每月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全面执行建筑用墙面涂料以及胶黏剂、清洗剂等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工地、住宅、道路、企业墙体喷涂、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围栏喷(刷)油漆及切割焊接,道路栏杆刷漆、外立面改造、道路铺设沥青、围墙刷漆、楼顶防水作业、道路地面划线、大中型装修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及*门从10月-次年3月每月组织一次监督执法。加强对工地抑尘措施落实及移动源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工地裸土物料覆盖、土方及拆除抑尘,渣土车运输过程中非法运输、带泥上路、抛洒滴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油品质量、冒黑烟等问题。
 
  3、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秋冬季管控(10月-次年3月)和夏季臭氧防控期间(4月-9月)施工工地监管。对未申报的项目凡是发现擅自开展涉颗粒物和VOCs排放工序作业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从严查处。对申报的项目,*次发现不按相关要求使用VOCs含量低的涂料或违规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次发现违规的,除从严查处外,责令工地停工,列入申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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