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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仪器财政部试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来源:化工仪器网编辑:宋池2025/1/1 14:22:216787
导读
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开展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需求管理、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压实评审专家责任,预计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优化政府采购环境。
  12月25日,国家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并对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进行整治。
 
▲截图来自财政部
 
  《通知》明确指出,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工作,以解决政府采购中频繁出现的异常低价问题。所谓“异常低价”,指的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报价远低于同行甚至低于产品成本价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最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因此,财政部此次选择在“北上广”等核心区域开始试点,其意义及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等采购项目严加管理,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这一举措旨在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概念,以更全面地评估供应商的报价合理性。
 
  同时,《通知》还强化了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在政府采购评审项目中,一旦出现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等四种情形之一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压实了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异常低价情形未按规定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将直接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这一举措旨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防止评审专家因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异常低价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据悉,本《通知》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预计试点地区规范后,全国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将全面整改。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和透明度,还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4〕265号
 
  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福建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三、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加强履约担保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8日
 
  素材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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