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 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 134号),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提前下达你市202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
二、本次下达资金中包括支持纳入中央储备库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见附件2)和预下达资金。预下达资金根据拟申请清洁能源替代炉窑数、建设乡镇监测站点数等因素确定预下达额度。
三、资金支持项目中,阜阳市乡镇(街道)空气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宿州市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蚌埠市乡镇(街道)空气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滁州市凤阳县玻璃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第一批)为跨年度支持项目,详见附件2。请相关市将2024年预下达的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时分配到项目。
四、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 年)》等相关要求,本次下达资金中预下达资金部分,将根据项目纳入中央储备库情况予以清算。
五、请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六、请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七、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 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表
2.入库项目和预下达资金安排情况表
3.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