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强化对承检机构动态管理,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质量,食品抽检处对省局2022年3月出台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新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现就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四个最严”要求,明确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抽检事权四级统筹的抽检监测机制。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了修订,2023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对规范开展食品抽检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食品抽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升食品承检机构抽检工作质量,省局食品抽检处对我省试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并加强食品承检机构动态管理,推动我省食品抽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新《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承检机构工作要求、动态管理、违规处理、结果运用、附则”,同时配套出台五个工作实施细则,旨在为规范、高效地管理承担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提供标准及依据。
新《规定》明确了管理对象和事权划分:省局对承担国转移、省本级食品抽检任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市(州)局可参照本规定对承担省转移食品抽检任务的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规定,对承担地方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检任务机构进行管理;必要时省局可对承担省转移、市、县级食品抽检任务的机构进行抽查。
新《规定》明确了管理方式:对承检机构主要采取数据抽查、现场检查、留样复核检验、检验能力评价、质量指标相结合的 “五合一”动态管理模式,并依据各项管理情况形成承检机构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新《规定》细化了违规处理情形:列出了承检机构可能存在的20多种问题情形,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承检机构相应采取“不再委托任务、暂停委托任务、取消四分之一任务量、约谈”等对应处理措施,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任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将移送、通报给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执法稽查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新《规定》突出了管理结果运用:列出了8种纳入机构管理档案的情形,机构档案信息按年度移交至信用主管部门和资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信用风险分类参考依据,实现信息共享、共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时与合同招标、任务和资金分配挂钩,作为今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新《规定》实施后,省局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机构的动态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开展本级机构综合管理评价,督促承检机构进一步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抽检数据质量,确保我省食品抽检工作高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