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推动高校院所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台账管理,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等单列管理模式。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国有资产后,其管理方式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完善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机制,建立划转、转让、退出、损失核销等处置制度,缩短管理链条,简化审批流程,开展风险防控。(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支持高校院所根据实际采取“协议定价+公示”、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对于拟申请知识产权或处于申请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的,可明确所有权比例,同步完成所有权赋权。推动高校院所优化职务成果转化审批流程,推行成果转化“审批一条龙”“只进一扇门”服务,全面提升成果转化效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三)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支持高校院所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科研人员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等方式,入股或成立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支持高校院所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进行自主转化,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双方约定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和支付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维持等相关费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先使用后付费”制度。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持担保、保险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相关服务。(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东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高水平技术经理人队伍
(六)深化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和激励机制改革。推动高校院所在自主评价职称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通道。强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配备,建立体现工作特点和实际贡献的绩效评价、内部分配办法。(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高水平技术经理人作用发挥机制。常态化开展“技术经理人山东行”活动。分领域、分类型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库,每年吸纳省内外一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入库,支持其在山东创办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依托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加大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纳入“山东惠才卡”服务保障范围。(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平台
(八)高标准建设山东科技大市场。加快推进山东科技大市场建设,深化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四链”融合机制探索和服务产品设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全国知名技术转移、创投等机构落户,支持技术经理人依托山东科技大市场执业并按市场价格收取佣金。依托山东科技大市场建立高校院所“可转化成果数据库”和企业“科技成果需求库”,以强化供需对接引导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山东科技大市场发布。(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济南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优化布局一批中试基地,将符合条件的中试资源纳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认定的省级概念验证中心,每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五、大力支持科技人才转化成果
(十)打通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合作,推广“校聘企用”人才共引共用模式。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探索双向兼职交流。通过省市联动,5年内为企业引进1000名以上高校院所高层次创新人才,担任“科技副总”“科技副首席”,推动人才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科技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年引育一批高端创新团队到我省落地,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优化提升“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拓展完善省外海外办赛机制,加大创业项目支持力度,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转化落地科技成果。鼓励省内外大院大所科技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按规定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支持范围,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股权投资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二)鼓励优先采购创新产品。编制全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面向社会发布。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大力发展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鼓励优先采购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依托山东科技大市场等,打造可示范、可体验、可推广的科技场景体验与技术推广中心。拓宽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每年遴选标杆示范场景10个以上,每年认定一批场景应用友好单位,加快以应用场景驱动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七、提升科技金融赋能成果转化水平
(十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健全投资决策、业绩评价等制度,更好发挥其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关键作用。开展“拨投贷”联动、“先投后股”试点,扶持一批有创新成果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一线天使投资机构、成果孵化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合作设立子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鼓励高校院所自主设立创投类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属信贷产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强化咨询、评估、融资等科技服务业态全链条对接。充分发挥省科技金融增信平台和“鲁科贷”“鲁科担”等作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激励机制
(十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建立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在应用类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评价目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