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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指导意见,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来源:仪表网2024/12/7 8:40:2816565
导读
为保障政策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标准。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并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另一方面,为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指导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同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调度运行管理,确保其满足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并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
 
  在电力市场参与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同时,优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流程,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此外,还完善了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包括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完善辅助服务市场等。
 
  为保障政策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标准。同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技术要求、交易细则等,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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