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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通报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来源:西藏生态环境2024/11/9 8:37:1715406
导读
11月6日,西藏集中通报了第二轮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
  2024年7月6日下午,西藏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林芝市并召开动员会。此前,自治区第一、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于7月3日分别进驻日喀则市、阿里地区并召开动员会。至此,第二轮第二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进驻。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专门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此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各地(市)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和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等情况。
 
  11月6日,西藏发布第二轮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
 
  日喀则市砂石行业监管不到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频发
 
  2024年7月,西藏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日喀则市发现,日喀则市砂石资源领域管理不到位,私挖乱采行为多发,造成生态破坏。
 
  一、基本情况
 
  日喀则市位于西藏自治区西南部,具有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砂石等矿产资源丰富,区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近年来随着日喀则市经济快速发展,砂石料需求剧增,砂石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日喀则市有关部门虽然多次责令改正,但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主要问题
 
  (一)规划制度执行有缺失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2018年日喀则市出台的《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河道采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直至督察组进驻结束,日喀则市水利局仍未编制市河道采砂总体规划。
 
  (二)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格
 
  一些行政部门在审批工作中不严不实,违规审批问题突出。督察发现,桑珠孜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桑珠孜区曲布雄乡甲曲河上游河床治理工程临时取料点申请时,未关注该项目不设取料场的相关信息,以临时用地予以批复。现场督察发现,桑珠孜区城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开采石材。督察还发现,桑珠孜区水利局未落实《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规审批位于雅鲁藏布江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达龙河达龙村段河道疏浚工程。
 
  (三)砂石行业监管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西藏自治区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督察排查发现,日喀则全市范围内,多家河道采砂、商砼站、砂石厂未取得用地、林草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四)存在变相采挖砂石问题
 
  《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整治疏浚河道等工程性采砂,所采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督察发现,桑珠孜区城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实施塔曲河、拉古普曲、孜庆河、塔巴河、杂隆曲、达龙河河道疏浚时,将采挖的砂石料提供给西藏坤能商混有限公司,加工成混凝土后违规出售。
 
  (五)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部分企业(项目)履行“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责任不到位,甚至只开采不治理。现场督察发现,西藏日喀则市均程建材有限公司(边雄乡页岩多孔砖厂)、珠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之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日县分公司、全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拉让乡唐西村、热当乡萨马村等企业(村集体)在违法违规开采山体、采挖砂石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破坏林地、草地等问题。西藏坤能商混有限公司、西藏金煦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市均程建材有限公司(边雄乡页岩多孔砖厂)、日喀则市珠峰砂石骨料有限公司(曲布雄乡边玛村加曲河砂石矿)、日喀则市高争商混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四川华之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日县分公司、帕里镇砖厂临时堆料点、年堆乡达热建材有限公司、少岗乡安代山花岗岩矿厂等企业(项目),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露天堆料、随意堆料占压林草地、未划定施工范围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各类问题,其中露天堆料、占压林草地堆料问题普遍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林芝市落实督察整改责任不力 城区污水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
 
  2024年7月,西藏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林芝市发现,林芝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不到位,城区污水管网改造进展缓慢,仍有大量生活污水渗透至地下,污水处理厂无法稳定运行,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
 
  一、基本情况
 
  林芝市主城区位于尼洋河畔,生活污水年产生量达1000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2座。2017年、2022年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先后指出,“林芝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健全,污水收集率低”“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稳定运行”等问题,但林芝市应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主城区生活污水处理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主要问题
 
  (一)污水管网排查整治缓慢
 
  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林芝市组织开展污水管网普查,建立城市污水管网普查档案,摸清污水收集管网混接、漏接、错接等重点区域,完成城区隐患路段和河西新区配套污水管网修复整治工程。虽然林芝市组织开展了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工作,但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城区部分管网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督察发现,林芝市相关部门在项目推进中不积极、不主动,互相推诿扯皮,应于2023年底前完工的河西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在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次督促下,现仍未完工,导致河西新区污水处理厂日进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无法正常运行。
 
  (二)生活污水渗漏问题突出
 
  2019年4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2019-2021年)》要求,林芝市完成了城区19个排污口的整治,但生活污水收集率却“越改越低”,2021年至2023年,林芝市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逐年下降。督察发现,林芝市河西新区部分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渗漏至地下。监测结果显示,河西新区觉木片区污水流经育才路后,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有所下降。
 
  (三)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稳定运行
 
  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林芝市巴吉和河西新区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督察发现,林芝市河西污水处理厂2020年12月建成,因管道建设问题厂区无污水进入,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环保专项验收至今无法开展,成为典型的“晒太阳”工程。直至2024年5月,河西新区污水处理厂才开始试运行,但污水处理量远低于设计目标,且厂区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人工湿地建设不规范。林芝市巴吉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厂区管理不规范,在线监测显示进水口化学需氧量长期不稳定。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阿里地区公路项目违规设置临时设施生态修复不及时
 
  2024年7月,西藏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阿里地区发现,阿里地区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取弃土场等临时设施设置不规范,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2021年以来,阿里地区公路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规模不断增长,为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公路项目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施工组织等各阶段,未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违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生态修复工作不及时、不到位。
 
  二、主要问题
 
  (一)公路项目建设违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
 
  2017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交通运输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服务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整体要求”。督察发现,阿里地区交通领域部分工程线路布设未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临时用地未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进行设置,甚至违反相关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设置取土场、取料场等。革吉县至日土县公路改建工程约有50公里线路位于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甚至在保护区范围内违规设置多处取土场和砂石取料场。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督察发现,阿里地区公路项目各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组织管理缺失,施工现场未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根据实地摸排情况,各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中的临时用地未完全按照设计点位布设,为了施工便利,就近就便设置临时用地,出现了生态环境扰动的情况。已建和在建的公路项目,取弃土场和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基本在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布设,大部分紧邻主路,对道路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影响十分突出。2021年以来,阿里地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公路项目环保投资占比极低。由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得不到保障,致使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热帮乡至丁则村公路改建工程沿线取料场未及时完成生态修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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