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的通知
工信部原〔202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0月17日
为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水泥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改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
以下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减污降碳、节能降耗、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协同处置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新建生产线应当达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水泥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水平应当达到A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按照现行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退出资金奖补(因职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的产能;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产能;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
(三)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
(四)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或2024年以来连续两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产能。
(五)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
(六)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的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
用于置换的产能数量,严格依据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明确的产能确定,年产能天数按照300天计算。
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用于改建或补齐已建成项目的水泥熟料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因不可抗力原因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超过两年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其产能于2025年12月底前可用于置换,2026年1月1日后将不能用于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