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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湖北生态环境厅召开10月新闻发布会

来源:湖北生态环境2024/10/20 14:08:3022
导读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10月份新闻发布会,通报9月全省水、大气环境质量亮牌情况,介绍全省生态损害赔偿及环评服务保障相关情况。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嘉宾: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0月份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通报9月全省水、大气环境质量亮牌情况,介绍我省生态损害赔偿及环评服务保障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是深化生态环境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严格监管与服务保障有机结合,自觉将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重心放到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提升审批效能,优质高效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服务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方芳女士、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王春女士、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法标所所长黄峰先生。下面,我先向大家通报9月全省水、大气环境质量亮牌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深入打好碧水蓝天保卫战,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湖北省水、大气环境质量月度亮牌管理办法(试行)》,现对9月份水、大气环境质量“亮牌”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亮牌情况
 
  (一)大气环境质量亮牌情况。
 
  1.市(州)情况。9月,荆州市、宜昌市PM2.5浓度同比反弹幅度全省排名前2位,根据亮牌办法,对荆州市和宜昌市亮“黄牌”。
 
  2.县(市、区)情况。9月,PM2.5浓度同比反弹幅度较大且PM2.5浓度排名不在全省前20名的县(市、区)(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恩施州来凤县、荆州市江陵县、荆州市公安县、孝感市云梦县、荆州市监利市、荆州市石首市、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宜昌市当阳市,根据亮牌办法,对以上县(市、区)亮“黄牌”。
 
  (二)水环境质量亮牌情况。
 
  1.市(州)情况。1-9月,荆州市累计水质优良比例未达年度目标,且与目标差距断面数量全省排名第一。根据亮牌办法,对荆州市亮“黄牌”。
 
  2.县(市、区)情况。1-9月,月度累计水质应达未达Ⅲ类的断面中,水质指数变化程度为正值且排名后10位的断面所在县(市、区)分别是:荆州市沙市区、潜江市、荆州市洪湖市、荆州市监利市、荆门市钟祥市、荆门市京山市、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天门市、襄阳市襄州区、襄阳市枣阳市、荆州市石首市,根据亮牌办法,对以上县(市、区)亮“黄牌”。
 
  9月全省水、大气环境质量亮牌情况就介绍到这里。下面请方芳女士介绍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情况。
 
  方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自2018年1月1日起这项制度在我省试行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生态环境部的关心指导下,立足省情实际,周密部署、强化措施、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党委政府全力配合,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1+10+1”的改革制度体系,在推动地方立法,规范磋商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43件,办案数量位列全国第五位。案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多个领域,赔偿总金额达4.56亿元,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及全部县(市、区)启动案件办理全覆盖,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踏上新征程。
 
  ——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扎实推进改革工作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2018年省政府成立了以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15家省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省17个市州分别成立了本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自2020年起连续四年召开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各市州也先后召开了本地区改革工作推进会,积极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二是建立省级制度体系。省级层面已建立“1+10+1”的制度体系。“1”即1个改革方案,《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0”即10项配套制度。包括《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意见》等。后一个“1”即1个实操指南,《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操作指南》。
 
  三是指导市州不断织密制度之网。指导各市州结合实际探索制定改革配套制度。目前,全省17个市州制定出台改革配套制度45项。国家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后,各相关市州组织对现有配套制度进行清理修订,目前有9个市州已制定或正在制定落实《管理规定》的市级相关配套制度。
 
  四是加强督办和考核问效。省、市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发挥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季报送改革推进情况。同时,我省将案件线索筛查情况,国家、省交办案件线索发起率、结案率等指标纳入2024年度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力量。
 
  一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指导、督促相关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创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进行严格评审。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总数为6家,分布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四个市州。
 
  二是指导市州组建市级专家库。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指导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办案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目前已有十堰、黄石、荆门、恩施等市州通过公开遴选等方式组建了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
 
  三是借助各相关领域的技术力量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撑。在相关市州办理涉及非法采矿、非法采砂、毁林、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鼓励其通过邀请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参与出具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货币化评估。
 
  ——加强督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一是开展新一轮线索筛查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2024年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五、六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并报送了初筛结果,共计3900余条线索;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组织筛查并交办了一批省级案件线索。目前,全省17个市州均已组织开展案件线索筛查并按程序将筛查结果进行了交办。
 
  二是扎实做好案件办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43件,赔偿总金额达4.56亿元。其中,2023年办理案件800余件,赔偿金额1.5亿元,案件数量及赔偿金额较2022年分别增长约60%、500%。赔偿金额中,用于直接修复和替代修复的0.62亿元,缴入财政专户0.88亿元。
 
  三是继续组织评选典型案例。连续四年组织开展全省生态坏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众网络投票等程序,评选出每年的典型案例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选送。省生态环境厅选送的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评选为全国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动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积极发起案件。各相关市州也建立了案件线索在部门之间的交办、转办机制。2023年,全省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立足单位职能,自主或者联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案件共计89件。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孝感等6个市州实现了相关案件办理主管部门全覆盖。
 
  ——积极创新,不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新领域积累新经验。
 
  一是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判断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条件的,可不发起索赔。此处的“显著轻微”如何界定,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为了统一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率先出台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系统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参考判断标准(试行)》,为各办案单位提供了便利。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指导武汉、襄阳、黄石等市州探索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实现应急处置、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的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确保办案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新模式。建设“武汉江夏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武汉长江·青山湿地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等全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为生态修复提供多元场景,以认购碳中和林、修复湿地沟渠等形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此外,我省还开展了“认购碳汇”“以役代偿”等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尝试,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
 
  四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截至目前,我省以诉讼形式结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有7件,其中1件由主审法院调解结案,2件已判决生效,4件正在审理中。从案件类型来看,交通责任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类案件有3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类案件有2件,破坏山体类案件有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件有1件。
 
  五是配合法院探索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标准。截至目前,我省共有9个市州将2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因目前最高法院与省法院均未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作出相关规定,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相关主审法院开展探索,明确审判机关在办理此类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标准。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我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继续深化改革,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督导案件办理,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力抓好工作落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谢谢大家,我就介绍到这里。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谢谢方芳女士的介绍,下面请王春女士介绍省生态环境厅在强化环评服务保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王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更加自觉将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工作重心放到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系统谋划和推进,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在守护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的同时,全力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服务做“加法”。每年积极对接发改、经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建立完善各类重点项目环评工作台账并定期调度。项目前期阶段,依托我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提前介入,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辅助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及落地实施。今年1-9月,全省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对1000余个项目选址选线进行论证,对10余个涉生态敏感区的项目提出选址选线优化建议。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实行专班辅导、专人负责、专业服务,今年已多次组织召开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领域重大项目专题调度推进会,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建设单位、环评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对接,推动环评难点堵点问题解决。
 
  二是简化审批做“减法”。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对未纳入名录的,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仅需完成环评登记表备案。1-9月,全省共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3190个,另有8956个项目完成登记表备案,意味着约75%的建设项目环评无需审批。项目涉及占用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同一行政区域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同类项目,支持“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积极支持武汉等地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探索开展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今年武汉、鄂州两地已对372个项目环评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目前,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平均时间控制在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左右。
 
  三是严守底线强担当。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区划、产业政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建立“两高”项目联审会商长效机制,持续强化源头管控。自2021年联审机制建立以来,我厅共反馈20批计85个拟建“两高”项目审查意见,对其中30个拟建项目提出否定性意见。坚持“严”的基调,坚决惩处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将化工、建材等高污染行业以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危废处置项目等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的重点。2021年以来,省厅共抽查复核环评文件251份,对存在质量问题的40家环评机构,59名环评工程师实施了处理处罚。与此同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截至9月底,全省已将95080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相较2023年底,新增管理固定污染源3948个。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化环评领域改革。一是加强制度衔接融合,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二是深化环评制度改革。科学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将“两高”等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试点范围内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三是提升管理能力,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将“两高”项目、生态敏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作为重点持续开展环评文件和排污许证可质量复核,加快省级排污许可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增强精细化监管、智能化决策能力。四是严格依法监管,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查严打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惩处和震慑力度。
 
  谢谢大家,我就介绍到这里。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谢谢王春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媒体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媒体名称。
 
  问题一(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什么新要求?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这个问题请黄峰先生回答。
 
  黄峰(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法标所所长):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福祉的重要保障。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践都在在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比之前更注重制度构成和实施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全面性。不仅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完善,还注重将其与其他生态文明制度、政策以及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相互衔接、协同推进;更加注重通过强化监管、加强法治保障等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实施,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我们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谢谢黄峰先生的回答,下面继续提问。
 
  问题二(湖北日报):目前湖北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685件,办案数量位列全国第六位,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也形成了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请介绍一下案例办理相关情况?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这个问题请方芳女士回答。
 
  方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43件,办案数量位列全国第五位。案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多个领域,赔偿总金额达4.56亿元,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及全部县(市、区)启动案件办理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的规定,已连续四年组织开展了每年度生态坏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众网络投票等程序,评选出每年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深入开展,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成效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例如,由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评选纳入了全国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其处理亮点是充分做到刑事民事案处理过程中的互动。在责任划分问题上,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保持衔接与沟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固定证据,追溯到该案源头企业,明确了赔偿责任并开展磋商,促进赔偿的顺利推进,节省了人力物力。该案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追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的部门联动具有良好示范意义。此外,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宣传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了解,提高公众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督促企业履行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等法定环境保护义务,督促侵权人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促进达成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目标,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谢谢方芳女士的回答,下面继续提问。
 
  问题三(中国环境报):今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能否介绍一下我省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方面的工作情况?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这个问题请王春女士回答。
 
  王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列为生态文明体制基础性制度。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是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具体指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就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实施差异化管控的制度,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是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管理的源头和基础。
 
  省委、省政府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2020年印发《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指导我省具体工作。目前,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均已发布实施,全省已初步建立全域覆盖、分类管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在统一坐标、位置准确、边界清晰,覆盖水、大气、土壤、生态、资源、岸线的数据化底图上,将全省划定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单元,构建形成“省—市—单元”三个层级和四个维度的准入清单,对每一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在这个基础上,2021年建成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化平台,2024年开发上线手机APP,支撑政策落地、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的数智化应用。比如前面介绍的,在项目前期阶段,运用分区管控成果指导为项目科学选址。
 
  我们积极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支撑省级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在推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工作中,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流域综合治理融合研究,提出了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总体环境特征、水环境安全底线目标、重点管控区域和分区分类管控要求,强化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环境安全考量,从源头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助力全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并积极支撑服务带水河流域等小流域综合治理应用实践。
 
  在服务重大规划编制方面,我们对湖北省国土空间规划、路网及内河航道等相关规划和矿产开发、抽水蓄能、造纸等重点行业产业布局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比如,2024年在《湖北省公路网布局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源头预防基础性作用,指导对18条线路进行了优化调整,避让了湖北蕲春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湖北九宫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武汉市在黄陂区木兰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23-2035)的环评工作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约束作用,识别现有的主要环境问题,提出优化空间布局,严格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有效维护了生态安全格局,助推木兰湖旅游度假区绿色发展。
 
  下一步,我们还将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意见》有关要求,继续拓展分区管控成果应用领域、应用形式和应用场景,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推动形成美丽湖北建设的政策合力。
 
  谢谢!
 
  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杨正国):谢谢王春女士的回答。湖北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政治要求,一是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加密大气环境质量会商管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二是加强流域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水资源调控,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是加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强执法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法律监督,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湖北建设。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责编 | 洪珊
 
  校对 | 柯尊义
 
  编审 | 胡翠红 、左梦婷
 
  终审 | 邓卓飞
 
  原标题:10月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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