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持“态度坚决、力度要大、方法科学、程序合法”的原则,动真碰硬、依法依规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以督察整改为契机,以更大的决心力度、更科学的方法、更严格的法治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实际行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奋力谱写新征程美丽海南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
(一)生态文明建设认识和实践持续深化。全省各级党政干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领悟不断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更为自觉,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增强,海南向世界展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成果的窗口作用进一步凸显。
(二)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围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全面彻底整改到位。持续巩固前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果,做到真整改、彻底改。
(三)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增强。以督察整改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一体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监管。到2026年底,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生态安全风险总体可控,争当美丽中国示范样板。
(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提升。紧盯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双一流”目标和“守底线、出亮点、作贡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加快补齐,生态
环境监测评价能力明显提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力服务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推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制度化、体系化。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终身必修课,通过党委(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专题学习,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计划,列为海南省干部在线学习必修课程。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美丽海南我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3.推动完善问题常态化发现整改机制。提升日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政治督察、问题导向、严的基调、整改见效”的原则,以更高标准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长牙齿”的措施狠抓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奖励机制。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和督察发现问题信息共享及问题整改监督联动。
(二)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
1.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将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限期整改。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落地应用。
2.污染防治攻坚提档升级。大力推进“六水共治”,一体推进供、排、净、治水务管理机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加快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餐饮油烟治理,营造文明“烟火气”。分类防控社会生活、施工、交通和工业四类噪声污染,建设宁静城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健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与环境风险协同防治。发挥高品质生态环境优势,打造“健康岛”,强化“全健康”理念下的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加强陆海统筹,持续开展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强化船舶港口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海上环卫工作,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洁滩净海”需求。
3.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系列标志性工程建设。深入推进清洁能源岛建设,严禁新增煤电,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气电,积极开发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打造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国标杆,有序发展氢
燃料电池汽车,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提质升级。扎实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巩固扩大“禁塑”成果,培育再生塑料产业,全链条治理塑料污染。实施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逐步示范推广。推进博鳌近零碳示范区建设。
4.锻造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构建绿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向绿图强,锻造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竞争优势,增强海南产品在国际上的碳足迹竞争力。逐步构建海南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高水平建设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实施蓝碳科技创新工程,深化蓝碳标准体系研究。培育一批国家级绿色工厂,建设一批低碳园区、低碳社区、低碳景区等示范项目。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在争取碳汇、碳减排国际话语权上作出海南贡献。拓宽“两山”转化通道,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
(三)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
1.高质量建设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坚持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增强热带雨林“水库、粮库、钱库、碳库”功能,建立共抓保护、共谋发展、协同联动、高效顺畅的国家公园“园”“地”融合发展机制。开展国家公园小水电、人工林、非法采石等问题排查整治。完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矿山恢复治理。以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为目标,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海南长臂猿等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与恢复。
2.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大格局。加快实施海南南部典型热带区域“山水工程”。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和监测体系,着力提升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切实加强海防林保护力度,按照“应划尽划”原则做好林地补划,完成被损防护林的生态修复工作。开展重要河口、潟湖、海湾、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持续保护好海南红树林热带性、古老性、多样性和珍稀性独特价值。健全河道采砂长效监管机制,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3.建设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社会。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城镇建设与发展整体进程,提升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蓝绿空间面积、质量和连通性,重视乡土物种利用。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加强花卉、鲜切枝叶、野生茶等生物遗传资源创新利用,推动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引导和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建设一批生态农场,发展生物多样性友好农业。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体验与科普教育体系,建设一批生物多样性体验地、自然教育学校(基地)等,推动生物多样性科普研学。
(四)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推进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以及建筑领域设备规模化更新升级。建立完善与人口规模及潮汐式季节流动特征相适应的污水垃圾处置等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建设,启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2025年全省平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并明确市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提升任务,确保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全面开展全省城镇污水管网排查工作,加快推进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管网排查和管网修复工作,分步骤实施管网错接漏接、雨污混流等改造工程。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加快昌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提升医疗废物安全收集转运能力。
2.加快提升固废管理能力。以“无废岛”建设为抓手,构建建筑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资源化循环利用,2025年6月底前实现新增建筑垃圾应处理尽处理,同时加快消纳存量建筑垃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推广应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尾矿、废石、弃渣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完成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临高县、屯昌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提升回收拆解能力。到2025年,4个地级市和昌江县完成“无废城市”建设任务。
3.加快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规范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倒逼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完成养殖取排水管道影响砂质岸线和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问题排查整治,引导传统海水养殖向设施渔业模式转变,提升海水养殖行业现代化治理水平。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强化化学农药使用监管,加快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推动现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五)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完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相适应、与美丽海南建设目标进程任务相匹配的生态文明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加快完善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损害赔偿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
2.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价能力。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监测评价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推进“一核四区”(一核指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和创新应用中心;四区指东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中心、西部污染源和应急监测中心、南部热带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部热带生态环境立体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五基”(即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和地面观测五种生态环境监测手段)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设。建设低浓度水平下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控中心。逐步建立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3.构建生态环境数字化治理体系。推进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化应用,加快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建立“一本台账”,建设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标志性生态资源“一张图”。建立覆盖全域全要素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中心。丰富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交通等应用场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全面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依托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整改难题。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工作。
(二)压实整改责任。省委、省政府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扛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政治责任,坚决、全面、彻底抓好整改落实。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改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研究、推进、督办等机制,推动各项任务按照序时进度完成。作为验收单位的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承担整改验收责任,在整改实施过程中加强帮扶、督导,在整改完成后,严格把关验收,确保整改真实见效。
(三)严格跟踪督办。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定期调度整改进展,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的,及时组织开展督察督办。强化工作指导帮扶,严格验收销号,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围绕重点问题线索,深入调查,厘清责任,精准问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挥追责警示震慑作用,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五)强化公众参与。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按要求公开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加大整改正面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关注和监督整改工作,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海南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海南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近年来,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较大成效,但对标对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与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的殷切期望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中华民族四季花园”的美好期待相比,仍有薄弱环节,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标志性工程各牵头部门(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6个部门,以下同)、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验收单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标志性工程各牵头部门、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保工作“双一流”,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整改时限:2026年3月
整改措施:
1.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深入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清洁能源岛和清洁能源汽车、“禁塑”、装配式建筑、“六水共治”、博鳌近零碳示范区等标志性工程,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生态文明实践范例。2024年,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以上,开展塑料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巩固扩大“禁塑”成果,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75%以上。(整改时限:2025年3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标志性工程各牵头部门;验收单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标志性工程各牵头部门)
2.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8%,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11微克/立方米左右,全省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省控地表水、重点管控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消除劣V类,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在99%以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整改时限:2026年3月;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制定出台美丽中国建设配套方案,谋划提出指标目标和先行示范措施。(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思想认识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理解不深刻,认识和实践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具体工作落实中存在不到位、打折扣的情况。一些干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定力不够,满足于海南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和集中攻坚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萌生“松松劲、歇歇脚”的想法。一些干部缺乏主动作为和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遇到问题习惯于提困难、讲客观,有些基础工作没有做好,一些重点任务能拖就拖。
整改实施主体: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16个部门,以下同)、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发展定力和持续推进力。
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省直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每年通过党委(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专题学习,学深悟透、弄通做实,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5.省委、省政府常态化、制度化研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汇报的工作机制。(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出台实施《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压实市县党委政府政治责任。各市县党委政府完善和执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推进、督办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抓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工作。各市县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强化培训和考核。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建设等纳入省和市县党校中青班、进修班的教学内容,列为海南省干部在线学习必修课程,提高干部生态优先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省委组织部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验收单位:省委组织部)
9.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海南生动实践》课题研究,深入推进“美丽海南我行动”主题实践活动,持续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主题纳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并抓好落实,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形式,面向党政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举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宣讲”活动。(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验收单位:省委宣传部)
10.扎实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充分发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延伸和补充的作用,围绕主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的目标,“长牙带刺”、动真碰硬,以更高标准、更高质量统筹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改进督察方式,以高效能督察推进高水平保护,2024年完成对2至3个市县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并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聚焦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群众信访问题整改,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及“回头看”。(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围绕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事项,对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落实、重大资金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推动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验收单位:省审计厅)
三、海南四面环海,海防林具有阻挡风暴潮、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等重要作用,基干林带更是沿海防护林体系的核心。《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明确,将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作为海防林管理。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海防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总体规划缺失,底数不清、管理粗放,海防林被蚕食破坏。至督察进驻时,省林业部门才临时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初步认定海防林范围。据海南省有关统计,近十年全省规划保护的海防林长度从1051公里缩短至940公里,面积从21.2万亩减少至16.5万亩。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明确全省海防林林地范围,印发《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加强海防林动态监测和日常管护,开展破坏海防林资源专项打击行动,切实加强海防林保护。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2.加强全省林业系统学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全省林业系统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防林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和《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等,并纳入日常学习重要内容。(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3.全面摸清海防林资源“家底”,建立海防林生态资源台账。根据林地划定相关规定,遵循“应划尽划”原则,2024年确定全省海防林林地范围,编制完成《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保规划海防林面积增加、长度增长。(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4.系统、全面分析近十年海防林减少的原因,提出进一步保护和建设意见,形成分析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5.定期开展海防林监测并下发变化图斑,由市县核实后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同时督促市县和相关单位将上年度图斑查处整改到位。(整改时限:2025年6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6.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违规调整规划、侵占蚕食海防林等保护不到位问题,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海防林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海防林保护力度。(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7.落实海防林管护责任,加强海防林日常巡护和监督考核。将符合条件的海防林全部划入公益林,对划入公益林的海防林划定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通过省公益林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督导检查;每年4—6月对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不符合划入公益林条件的,纳入市县动态监管重点范围,定期进行动态变化监测,严查破坏行为。(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四、一些地方违规调整规划,侵占蚕食海防林。万宁市违规调整规划,使山钦湾高尔夫球场违规占用行为合法化,还为继续占用海防林提供便利。文昌市翁田镇明月村海防林被违规侵占,文城镇清澜片区海防林被挖塘破坏和堆放土方,没有及时修复,2023年还将其调出海防林范围。万宁市东澳镇龙山村海防林被擅自砍伐,琼海市海南宏富轩置业有限公司、陵水县光坡镇阿文冲浪基地也存在违规侵占海防林问题。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损毁、破坏、占用海防林的问题整改到位,完成被损海防林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
整改措施:
18.完善海防林规划调整审查机制,规范海防林规划调整工作,从源头严防违规侵占海防林问题。(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9.依据《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沿海各市县结合实际修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沿海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0.依法对山钦湾高尔夫球场项目占用海防林情况进行整改。(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万宁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1.修订《万宁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纠正违规调整海防林行为。(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万宁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2.启动山钦湾片区国土现状变更调查,依法依规纠正山钦湾区域国土“三调”现状调查成果。(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万宁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3.根据新修订的《万宁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结合山钦湾片区国土现状变更调查,开展补种防风林等生态修复工作。(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万宁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4.调查翁田镇明月村海防林被违规侵占问题,对违规调整问题予以纠正,制定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文昌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5.调查文城镇清澜片区海防林被挖塘破坏和堆放土方没有及时修复问题,对违规调整问题予以纠正,完成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文昌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6.对万宁市东澳镇龙山村海防林被擅自砍伐问题进行整改,对被破坏地块进行补植补造,并加强后期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达85%以上。(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万宁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7.对琼海市海南宏富轩置业有限公司占用沿海防护林违规建设建筑物等行为进行整治,并完成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8.对陵水县阿文冲浪基地占用海防林行为进行整治,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完成造林复绿。(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陵水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9.针对翁田镇明月村海防林被违规侵占、文城镇清澜片区海防林被挖塘破坏和堆放土方没有及时修复、万宁市东澳镇龙山村海防林被擅自砍伐、琼海市海南宏富轩置业有限公司占用沿海防护林违规建设建筑物、陵水县阿文冲浪基地占用海防林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文昌市、万宁市、琼海市、陵水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一些地方海防林管理保护不到位。佛罗林场位于乐东县佛罗镇沿海区域,2023年以来该林场木麻黄陆续枯死。据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调查结果,木麻黄枯死涉及面积884.9亩,平均枯死率39.6%,树龄均为10年到12年的成熟林。据林业部门统计,其中海防林达238亩。有关部门和管护单位未能及时发现,也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整改实施主体:乐东县党委政府、省林业局、省国资委
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调查佛罗林场林木枯死问题,完成佛罗林场大角湾枯死海防林修复工作,并加强常态监管。
整改时限:2024年
整改措施:
30.进一步调查佛罗林场大角湾区木麻黄和海防林枯死问题,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省政府。(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31.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加强木麻黄病虫害防治,并选择耐旱性、耐盐性和抗风性较强的实生苗以及乡土树种进行补植补种,完成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32.制定实施乐东县佛罗林场海防林日常管护方案,落实常态监管。(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乐东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六、发展与保护协同推进不力。有些部门没有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具体工作中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2021年,省发展改革委编制《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时,没有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未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白海豚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选址合理性分析。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修订项目评估论证相关管理办法,对《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补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整改时限:2025年3月
整改措施:
33.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修订项目评估论证相关办法,在制度上把生态环境因素作为审核论证评估项目的重要条件,推动落实重大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严防出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4.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出台我省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的配套文件,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5.针对《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补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相关场址涉及的白海豚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论证,对风电场进行选址合理性分析。(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6.根据《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果,对海上风电场布局和规模进行优化调整。(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海水养殖绿色转型推进力度不够,私拉乱接取排水管道情况普遍,影响砂质岸线,有的甚至随意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域,污染破坏问题多发。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引导传统养殖向设施渔业模式转变,完成养殖取排水管道影响砂质岸线和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问题排查整治。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37.指导和支持市县统筹推动传统集中水产养殖区绿色改造升级。(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8.加快渔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转型升级步伐,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设施渔业,推动新增深远海养殖水体50万立方米,文昌冯家湾现代渔业产业园新增落地5个工厂化养殖项目,完成10户传统养殖户入园投产试养,引入20户传统养殖户入园建设养殖厂房,万宁市、儋州市2个市县渔业产业园开展试养,推动传统养殖向现代渔业转变。(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9.组织对全省海水养殖取排水管道及其他违规占用砂质岸线设施进行排查,2024年底前制定印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2026年底前沿海市县按要求完成分类处置工作。(整改时限:2026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农业农村厅)
40.2024年底前完成全省严格保护岸线海水养殖取排水管道排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按照《海南省违规占用严格保护砂质岸线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和《关于处置违规占用严格保护砂质岸线若干问题答复的函》等文件要求,指导市县因地制宜对养殖取排水管道采取政府集中建设和养殖主体按要求深埋等方式完成整改,对受自然条件因素无法深埋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有序集中裸露布设,违规行为限时整改。(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海洋厅)
41.2024年底前完成对全省海水养殖取排水管道和设施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域问题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八、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对“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认识不到位,在矿山管理、珠溪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化学农药和化肥“双减”等工作中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验收单位: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推动现有10座在采矿山2024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强化化学农药和化肥使用监管;加强省直部门和地方工作合力,确保珠溪河河口断面水质2024年稳定达到Ⅴ类水质。
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42.严格落实《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公开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事项的牵头部门,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梳理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定期研究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验收单位: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43.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常态化监督,对省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问题开展督察、调度、评估,并就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4.组织开展在采绿色矿山全面核查,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存在问题整改,并严格执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地质矿产审批会审制度》,加强采矿许可及延续项目审批。(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45.按照《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治理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督促市县推进10个在采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对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改。(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46.加快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制定实施《2024年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市县年度农药化肥减量目标和12项重点工作指标,每月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和12项重点工作指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4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广泛推广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通过精准测报用药、开展统防统治、推广植保新器械和生物农药等方式,实现化肥施用量和化学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减施12%以上;采取镇村组网格化回收、企业专业化回收、农户广泛回收等方式,实现农膜回收治理率达84%以上、农药包装物回收率达85%以上。(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文昌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48.完成珠溪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宝坡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白芒溪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山崛水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建设。(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文昌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九、海南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分整改任务整改不彻底。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整改“回头看”监督检查机制。推动未达序时进度任务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时限:2025年
整改措施:
49.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回头看”监督检查机制,针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督察,巩固提升整改质量,切实落实“真整改、改到位、不反弹”目标。(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0.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任务,由省政府对相关市县政府实施约谈。(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第二轮督察整改方案要求,琼海市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违规海水养殖清退工作。此次督察发现,该市不仅未按要求清退海防林带内养殖坑塘,还在2020年修编《琼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时,将已被养殖坑塘侵占的海防林调出禁养区。
整改实施主体:琼海市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违规侵占海防林的养殖坑塘整改到位,并完成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5年3月
整改措施:
51.重新划定琼海市海防林范围,明确矢量数据,完成《琼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第二轮修编工作并印发实施,依法依规将海防林纳入禁养区。(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52.按照有关要求,对占用海防林的海水养殖设施全部进行整治。(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53.制定琼海市海防林相关区域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十一、第二轮督察指出,海南省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多运行不正常。此次督察随机抽查6个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3个不同程度存在问题。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验收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整改目标:完成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并建立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联合检查,建立年度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退出计划,按计划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54.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要求。(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55.各市县编制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监管方案,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物业管理单位、酒店和景区管理单位、餐饮店等市场主体运维责任落实情况和尾水排放情况。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6.每年6月底前,各市县向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退出计划,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市政道路配套建设污水管道计划,统筹确定年度退出任务印发各市县,各市县按计划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57.完成3个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相关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一些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到位。儋州市中旺橡胶发展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连续三轮督察被群众投诉。此次督察发现,企业生产存在废气直排、废水渗漏问题。第二轮督察交办的东方市阳光海岸南侧中心排水沟黑臭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现场检查时,水体氨氮浓度为9.2毫克/升,属轻度黑臭。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
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
整改目标:健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及验收机制,加强对日常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的督察督办。完成儋州市中旺橡胶发展有限公司废气废水污染问题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完成东方市中心排水沟整治,消除水体黑臭问题。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58.制定我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验收销号相关规范要求,严格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验收销号程序,提高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质量,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9.制定印发《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做实做细工作方案》,采取“双交办一督促”工作机制,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并形成抽查情况报告。对回访群众不满意或问题出现反弹的,进一步核实及落实整改。(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0.坚持和完善群众信访举报环保问题受理督办机制,持续梳理“12345”热线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分析处置,并将群众诉求转派市县核查落实,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日常。(整改时限:2025年6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1.加强儋州市中旺橡胶发展有限公司环境监管。对生产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废气进行密闭收集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将应急池储存废水排至污水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同时对应急池进行硬化并落实防渗措施。利用在线监控设备等对企业废水实施监管,随机开展现场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儋州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2.印发实施《关于巩固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通知》,指导建立以黑臭水体问题为线索的常态化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63.完成东方市中心排水沟黑臭水体修复治理项目,消除水体黑臭。定期开展中心排水沟清淤工作,持续巩固治理工作成果,防止返黑返臭。定期对中心排水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落实河长责任,及时发现解决垃圾、污水入沟问题。(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东方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部分领域问题突出。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存在破坏行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于2019年7月开始试点,2021年9月正式设立,规划总面积4269平方公里,是亚洲热带雨林和世界季风常绿阔叶林交错带上唯一的“大陆性岛屿型”热带雨林,是我国热带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宝库。《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规定,禁止在国家公园内从事开山、采石、采矿、砍伐、开垦等活动。督察发现,五指山市花舞人间旅游投资公司自2021年起,在海南国家公园内违法开垦258.6亩公益林地种植咖啡等经济作物。2021年6月30日,海南国家公园管理局五指山分局将该违法问题函告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调查后,一面向该企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一面又回复海南国家公园管理局五指山分局称企业的行为不违法,督察进驻时违法行为仍在持续。东方市东河镇俄贤村更新造林项目位于海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在主要种植黄花梨的林地大量套种香蕉等高秆作物,为便于香蕉收割,过度修枝黄花梨造成林木破坏。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毁林面积约120亩。督察还发现,海南国家公园试点后,2021年3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权发放5份共214.6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海南国家公园管理局霸王岭分局指出问题后才收回。
整改实施主体: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国家公园范围内问题排查整治。完成五指山市花舞人间旅游投资公司违法开垦公益林和东方市东河镇俄贤村更新造林项目破坏林地问题整改。
整改时限:2025年
整改措施:
64.贯彻落实《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联动配合执法实施办法》,成立联动配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案件受理程序,强化各部门工作衔接,印发《关于调整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社区协调委员会组织框架的通知》,明确社区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园”“地”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园”“地”融合中的具体问题。(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65.2024年底前全面排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破坏自然资源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2025年底前完成排查发现问题及新增问题整改工作。(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66.对五指山市花舞人间旅游投资公司违法开垦公益林进行整治,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定生态修复方案,2024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并完成生态修复成效验收。(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五指山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67.对五指山市辖区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开展打击违法开垦林地、蚕食林地和毁坏林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五指山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68.对东方市东河镇俄贤村更新造林项目造成林地破坏进行整治,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定被破坏林地地块生态修复方案,2024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并完成生态修复成效验收。(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东方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69.东方市健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印发《关于国家公园范围内村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注意事项的通知》,加强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制度。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专题培训及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及群众守法意识。(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东方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十四、琼中县什运宏兴石料场位于海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却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施行后还违法实施爆破6次,并持续生产。同时,该企业一直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直到2021年5月才开始编制矿山修复方案。现场检查时,相关修复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整改实施主体:琼中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对琼中宏兴石料场涉嫌违法爆破和开采行为整改到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
整改时限:2025年6月
整改措施:
70.依法依规对琼中宏兴石料场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治。(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中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71.完成琼中宏兴石料场矿山修复治理和验收工作。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矿业权退出方案》要求,采矿权到期后停止开采;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和验收。(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中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72.针对琼中宏兴石料场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琼中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2021年8月,海南省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站一站一策实施方案》,要求清退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督察发现,该方案制定标准不高,要求不严,部分小水电站应列未列。琼中、昌江等地9座电站,部分设施位于海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督察进驻时仍有8座在运行;一些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不符合要求。
整改实施主体:万宁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党委政府,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完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小水电站整改工作;一般控制区内小水电站全部安装生态流量下泄监测装置,加强监管。
整改时限:2025年
整改措施:
73.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特别是位于核心保护区内的相关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弄清小水电分布及其相关设施具体位置(矢量数据),并形成调查报告。(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水务厅)
74.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站全面排查情况、生态流量下泄核定值复核情况,完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站一站一策实施方案》修编并印发实施。(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75.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小水电站全部安装生态流量下泄监测装置,并将数据上传至省级智慧水网平台实行在线监测。(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万宁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76.对昌江县和琼中县相关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问题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根据上游水量优先保障下泄生态流量。(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昌江县、琼中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77.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分批实施整治。(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万宁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十六、自然公园管护不到位。个别地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修编时弄虚作假。2022年1月,屯昌县政府向省林业局提交了木色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稿。省林业局于当月公示,并于次月组织专家评审。但屯昌县在景源评价等重要分区依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随意对规划分区进行重大调整,擅自调整规划核心内容后以另一版本上报省政府,致使核心景区被降级、违规建筑被瞒报并调出。
整改实施主体:屯昌县党委政府、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制定自然公园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全省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开展木色湖省级风景名胜区全面调查,科学合理修编木色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完成违规建筑整改。
整改时限:2025年6月
整改措施:
78.制定海南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程序,严格全省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加强自然公园监管,扎实推进绿盾行动、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点位问题调查核实。(整改时限:2025年3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79.梳理全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形成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或修编责任清单,明确规划编制及修编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和完成时限等。(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80.撤销《关于〈屯昌县木色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修编)〉的批复》,并重新编制规划,依法定程序严格审查、公示,报请省政府批复后实施。(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屯昌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81.对违规建筑进行整治,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屯昌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七、督察还发现,三亚迈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和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海南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建设老虎园,督察进驻时仍在经营。海口市美舍河国家湿地公园、五源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定安县南丽湖国家湿地公园部分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仍然存在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整改实施主体:海口市、三亚市、定安县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对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海口市美舍河国家湿地公园、五源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定安县南丽湖国家湿地公园内违规经营活动全面排查并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82.2024年对三亚迈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违规建设老虎园行为进行查处,2026年底前完成整改。(整改时限:2026年;牵头单位:三亚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83.对海口市美舍河国家湿地公园、五源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84.对定安县南丽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定安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十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2022年海南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55.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2020年完成133个污水处理项目,按期完成的仅50个,截至督察时仍有10个未完成。其中,陵水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023年5月才开工建设;海口市江东新区水质净化中心2022年1月建成投运,建成以来长期“吃不饱”,计划配套建设的66.9公里污水干管实际建成36公里,正常通水的仅6.9公里,且管网破损严重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监测结果显示,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只有19毫克/升。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整改目标: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建设,明确各市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目标,2025年全省平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并持续推进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85.2024年启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明确各市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目标,2025年全省平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印发攻坚行动工作指南,通过培训、咨询、现场服务加强指导。(整改时限:2026年6月;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86.完成陵水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2025年4月底前主体工程达到功能性通水,2026年2月底前完工。(整改时限:2026年2月;牵头单位:陵水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87.2024年底前完成海口市江东新区水质净化中心片区生活污水管网排查;完成海口市江东新区水质净化中心“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并启动海口市江东新区排水设施完善工程(一期)和江东新区灵山镇排水防涝及雨污分流工程,正常通水管道累计达到32公里;2025年底前建成府越路、琼山大道南延线、桂林洋公园大道、顺达路(白驹大道以南)、鸿越路、南渡江大道的配套污水管道建设,实现正常通水管道达到49公里,海口市江东新区水质净化中心进水化学需氧量达到100毫克/升;2026年底前完成海口市江东新区排水设施完善工程(一期)和江东新区灵山镇排水防涝及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海口市江东新区水质净化中心进水化学需氧量达到130毫克/升。(整改时限:2026年;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88.2024年底前海口市观澜湖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2026年6月底前完工试运行。2024年底前乐东县江北污水处理厂、定安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工程、琼中县黎母山镇大丰及腰子(片区)污水处理工程完工试运行;琼中县上安乡、红毛镇、长征镇(含长征农场乘坡分厂)、湾岭镇污水处理工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黎母山分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工试运行。2025年底前定安县黄竹镇污水处理工程完工试运行。(整改时限:2026年6月;牵头单位:海口市、定安县、乐东县、琼中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十九、2019年9月,海南省根据国家部署制定了《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全面实施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但大部分市县直到2021年才启动,相关工作严重滞后。琼海市、海口市管网缺陷问题突出。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水务厅
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整改目标:省级统筹部署启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制定提质增效系统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各市县全面开展城镇污水管网排查工作,制定印发本地区实施方案,有序实施管网错接漏接、雨污混流等改造工程。2025年全省平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地级市、县级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目标由省级按年度分解下达,原则上按2025年达到70%或较2023年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控制。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89.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完成城镇排水系统源(排水户)、网、厂排查工作。对照收集率提升目标,各市县根据排查结果编制完成提质增效系统化实施方案,对照全省总体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区年度目标任务清单,并报省水务厅审核,2024年底前由市县政府正式印发实施,2024年、2025年各市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省级下达的目标。(整改时限:2026年6月;牵头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0.2024年琼海市根据管网排查结果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系统化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计划。2024年底前开工建设嘉积老城区污水管网治理工程,2025年底前形象进度达到50%,2026年底前完工建设。(整改时限:2026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1.琼海市明确嘉积城区排水管网管理部门,落实管护单位和经费,制定排水管渠及泵站巡视、养护、修理和纳管管理工作制度。(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2.印发《海口市排水管网系统排查方案》,全面排查全市建成区管网情况,并依据排查结果制定实施《海口市排水管网完善和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方案》。(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二十、由于普遍存在雨污不分流问题,大量城镇生活污水排入城市内河和排洪渠。2021年以来,全省纳入监测的88个城镇内河(湖)水体中48个水质频繁超标。海口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道722.3公里,占污水收集管网的41.1%;没有在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上下功夫,而是在末端建设11处临时设施处理污水,有的已运行6年,每天还需调水以保障内河湖水质消劣,治标不治本,2023年以来,2000多万吨雨水夹杂大量污水通过龙华区电力沟河道排入海口湾海域;部分沟渠已成黑臭水体。儋州市主城区生活污水收集主干管严重缺失,只能用城市排洪箱涵收集生活污水,雨季大量雨污水直排光吉河,导致下游水体黑臭。2022年,琼海市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沐佑沟、双沟溪等沟渠水质为劣Ⅴ类甚至出现黑臭,黄塘溪旁的污水管破损,生活污水直排入河。三亚市污水管网混入大量雨水和天然水,2022年全市污水处理厂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仅为52.6毫克/升。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
整改目标:统筹各市县全面排查雨污不分流问题,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逐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规范管理城镇内河周边污染源,实现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排水许可全覆盖。加快推进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管网排查和管网修复工作,启动雨污改造工程。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93.印发省级城镇排水系统源(排水户)、网、厂排查技术要点和提质增效系统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指导市县排查问题、谋划提质增效项目统筹解决混错接、管道缺陷、雨污合流、外水进入等突出问题。省级对市县提质增效方案跟踪指导。(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4.2024年开展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等源头污水乱排问题专项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沿线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核发。到2025年底前全省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5.2024年完成对海口市中心城区722.3公里雨污合流管道问题、每天调水问题和11个临时设施运行期限的全面论证,提出具体整改计划,并明确逐步减少调水量和临时设施退出的原则性目标、任务、时限。2025年6月底前建立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动态排查治理机制和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整改时限:2025年6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6.完成五源河长丰沟截污改造、管网改建及河道清淤项目,传桂村农污项目和永秀花园片区污水治理项目,消除长丰沟、文圣村渠黑臭水体。(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7.2024年编制完成《海口市排水管网完善和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方案》,分片区分步骤(含项目投资建设计划)解决管网缺陷和雨污不分流问题。(整改时限:2026年;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8.排查儋州市城市排洪箱涵周边污水系统,实施儋州市那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及截流并网工程(一期),完成泰安路新建南北向污水干管建设,实现城区污水进入污水干管,解决用城市排洪箱涵收集生活污水问题。(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儋州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99.儋州市光吉河(那大城区段)水环境提升工程完成建设,消除光吉河黑臭水体。完成儋州市光吉河暗涵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巩固治理成效。(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儋州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0.完成琼海市黄塘溪旁破损污水管修复,完成双沟溪达标治理和沐佑沟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并消除黑臭,实现双沟溪2024年度监测水质达标。(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1.2024年开工建设琼海市嘉积老城区污水管网治理工程,2025年底前琼海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102.三亚市完成8个排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建设。(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三亚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103.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排查进水浓度偏低原因,科学确定水质提升目标,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效能。(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三亚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二十一、建筑垃圾治理问题突出。《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省及各市县应于2022年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截至督察进驻,省级层面和9个市县都没有出台专项规划,行动方案要求的阶段性任务推进滞后,建筑垃圾乱堆乱埋现象普遍。2023年1月至11月,海口市建筑垃圾偷倒乱堆问题多达1275宗。督察组随机抽查7个违法倾倒填埋点,填埋总量就达54万立方米。2018年以来,海口市龙华区苍东村、秀英区苍英村约200亩土地陆续被建筑垃圾侵占。三亚、儋州、万宁、琼海、澄迈等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市县,也存在乱堆乱放、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加快补齐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短板,2025年6月底前实现新增建筑垃圾应处理尽处理。加快消纳存量建筑垃圾。
整改时限:2025年6月
整改措施:
104.出台《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推动建筑垃圾源头规范化收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全面开展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处置核准审批,实现建筑垃圾城乡一体化管理。(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5.加快出台省级建筑垃圾专项规划,指导未印发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的市县完成规划编制印发工作。(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6.每个市县建设一座具备分拣处置功能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一座资源化利用厂,2024年开工建设,2025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实现产消平衡。结合实际需要,以覆盖全部乡镇为原则,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一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告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转运消纳场所,引导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规范转运建筑垃圾,做到新增建筑垃圾应处理尽处理。(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7.全面排查海口市建筑垃圾偷倒乱堆问题,完成海口市龙华区苍东村、秀英区苍英村问题点位治理,开展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8.加快推进信息化监管,建设完成属地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同时强化属地常态化巡查,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违规倾倒、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排查,对新增和存量垃圾规范处置。(整改时限:2025年3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二、海洋生态和海岸带保护不力。红树林保护仍不到位。红树林是保护海洋生态的“海岸卫士”,但海南省有关部门一直未按规定出台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导致红树林保护范围不明,监督执法有缺位,砍伐破坏时有发生。国家有关部门2012年即明确了东寨港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至界限,海口市东寨港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直未按照批复边界对保护区进行管理,保护区内违法存在养殖塘等。2019年以来,临高县彩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红树林陆续枯死,保护区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拯救恢复措施。文昌市清澜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周边的海水监测点位水质自2021年从二类恶化至劣四类,督察进驻时仍没有改善,影响该区域红树林生境。三亚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侵占保护区约109亩;三亚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建成两层建筑物,侵占实验区约5.6亩。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明确红树林保护范围,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严格监督执法,消除红树林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改善红树林生境。
整改时限:2026年3月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09.编制出台《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海南省红树林湿地修复面积认定技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强化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0.定期开展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通过绿盾行动、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保护区日常巡护等主动收集案件线索来源,2024年建立红树林保护区本底数据库。指导沿海市县政府加强红树林保护,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1.按照东寨港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复范围加强管理,完成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违法存在养殖塘整治工作。(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海口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2.对临高县彩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枯死红树林进行修复。(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临高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3.开展文昌市清澜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八门湾区域海水水质达标治理工作。2024年完成八门湾区域水质恶化调查分析,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科学推进治理。2025年底前文昌市清澜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监测点位水质达到海水三类水质。持续推进落实八门湾区域海水水质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海水水质。(整改时限:2026年3月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文昌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114.制定三亚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整改方案,恢复生态。(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三亚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5.制定三亚市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整改方案,开展生态修复苗木种植工作,地上2层建筑及地下部分工程建筑整改到位,并进行生态修复。(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三亚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二十三、自然保护区之外的红树林也存在底数不清、范围不明、监管不力等问题。督察组督办查实8起红树林破坏事件,其中,儋州、临高2起案件,直到督察组指出后才进行查处。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摸清全省红树林资源底数,建立资源档案,开展红树林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掌握红树林资源变化。落实管护责任,依法查处红树林破坏问题并完成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5年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16.对全省红树林资源进行排查摸底,建立省、市县两级红树林生态资源台账。(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7.开展红树林典型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形成预警监测报告,掌握红树林资源动态变化。(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海洋厅;验收单位:省海洋厅)
118.2024年底前完成全省红树林破坏问题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及清单,督促沿海市县2025年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对划入保护范围的红树林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及其管护责任区范围,加强日常巡护。通过省公益林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督导检查;每年4—6月对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整改时限:2025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119.督察指出的8起红树林破坏事件依法整改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完成受损红树林修复。(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四、自然岸线破坏时有发生。乐东县渔业加工区及配套码头项目建设过程中,违规增加非透水构筑物面积约27亩,项目建成后影响了区域海洋水动力,大角湾岸线年均蚀退速率由10米增加至20米。临高中盈国际控股集团公司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占用岸线建设厂房。2022年1月,《海南省违规占用严格保护砂质岸线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年底前完成分类处置工作,琼海市工作推进滞后。截至督察进驻,琼海市需整治的24个排水口仅完成11个,整改率为45.8%。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厅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厅
整改目标:加强海域岸线巡查,依法查处破坏自然岸线行为,严格保护砂质岸线。乐东县渔业加工区及配套码头项目违规增加非透水构筑物问题整改到位。完成大角湾海岸带生态修复。临高中盈国际控股集团公司违规占用岸线建设厂房问题完成整改。加快完成琼海市需整治的排水口整改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
整改措施:
120.开展海南岛(本岛)海岸线调查与统计,形成调查统计报告,全面掌握本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严厉打击破坏自然岸线违法行为,指导和督促沿海市县政府严格执行海域海岛岸线巡查制度,对破坏自然岸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21.乐东县渔业加工区及配套码头项目违规增加非透水构筑物问题依法整改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针对违规增加非透水构筑物面积约27亩,项目建成后影响了区域海洋水动力问题,2024年完成防波堤、港池变更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5年底前根据论证及评价结果推进问题整改到位。(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乐东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生态环境厅)
122.实施大角湾海岸带生态修复项目,2024年底前通过补植修复海防林、岸滩清理及绿化,完成生态修复总面积7.63公顷;2025年底前通过修建离岸堤、丁坝、人工补砂,完成3.8千米海岸线修复,累计完成海岸带修复面积58.6公顷。(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乐东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23.临高中盈国际控股集团公司违规占用岸线建设厂房问题依法整改到位,完成生态修复,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临高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生态环境厅)
124.按照《海南省违规占用严格保护砂质岸线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开展琼海市砂质岸线问题整治。完成琼海市24个排水管(口)离岸排放建设工作。(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琼海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
二十五、文昌海域是海南岛海草床面积最大、最为典型的区域。近年来,该海域海草分布面积明显减少,其中高隆湾和长圮港沿岸海域减少问题比较突出。陵水县新村港黎安港海草床特别保护区新村港片区海草持续退化,2023年植株密度较2021年减少9.9%。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加强海草管理,建立海草生态资源台账。查明文昌、陵水海域海草面积减少、退化原因,实施生态修复,增加海草分布面积。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125.完成海南岛(本岛)海草资源分布现状调查,建立海草生态资源台账。出台加强海草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海草管理职责。(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26.2024年底前针对文昌市高隆湾和长圮港海域海草面积减少、退化等问题,开展调查论证,查明原因,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海草生态修复任务,遏制海草退化趋势,提升海草生境质量。(整改时限:2026年;牵头单位:文昌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
127.2024年底前针对陵水县新村港黎安港等海域海草面积减少、退化等问题,开展调查论证,查明原因,制定生态修复方案。2025年底前完成海草生态修复工作,遏制海草退化趋势,提升海草生境质量。(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陵水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海洋厅)
128.开展文昌市高隆湾和长圮港、陵水县新村港黎安港海域海草床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形成预警监测报告,动态掌握海草资源变化。加大动态巡查管控力度,加强海草日常监管。(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海洋厅;验收单位: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二十六、三亚海域珊瑚群落不断退化,结构趋于简单化。
整改实施主体: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海洋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建立珊瑚礁生态资源台账,摸清海南本岛珊瑚礁生态状况底数,科学实施生态修复,完成三亚海域珊瑚礁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6年
整改措施:
129.开展海南省重点海域珊瑚礁生态调查,完成珊瑚礁生态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珊瑚礁生态资源台账。(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30.持续开展全省海域珊瑚礁生态系统预警监测,形成预警监测报告,动态掌握其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海洋厅;验收单位:省海洋厅)
131.督促沿海市县政府严格落实《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严格管控珊瑚礁海域用海行为。(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海洋厅;验收单位:省海洋厅)
132.制定出台三亚海域珊瑚礁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三亚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海洋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二十七、此外,河道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仍有发生。督察发现,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乐东县多个团伙盗采河砂坡砂,累计超1万立方米。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水务厅、省公安厅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
整改目标:部署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排查乐东县盗采砂问题,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33.部署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摸清全省重点河段河砂资源及分布情况。(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水务厅;验收单位:省水务厅)
134.对乐东县盗采河砂坡砂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乐东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水务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二十八、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不高。全省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工艺简单,管理粗放。抽查13家企业,11家存在不同程度环境污染问题。儋州市海胶集团金联橡胶厂氨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恶臭明显,厂区跑冒滴漏、雨污混流问题突出。澄迈县海胶集团金福橡胶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偷排厂外。五指山市川丰工贸有限公司,儋州市海南合盛橡胶公司、琛海实业儋州分公司雅星橡胶加工厂、金星橡胶加工厂等均存在不同程度废水废气扰民问题。
整改实施主体:儋州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县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规范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发展。完成抽查发现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压紧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整改时限:2025年6月
整改措施:
135.制定印发《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整改时限:2025年6月;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36.开展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摸底调查,形成海南省支持天然橡胶初加工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方案。(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37.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儋州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临高县、昌江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38.针对儋州市海胶集团金联橡胶厂、澄迈县海胶集团金福橡胶厂、五指山市川丰工贸有限公司、儋州市海南合盛橡胶公司、琛海实业儋州分公司雅星橡胶加工厂、金星橡胶加工厂等企业存在的不同程度废水废气扰民问题,开展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改造,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儋州市、五指山市、澄迈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九、矿山开采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19年以来3次发文部署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工作,但工作推进不力,完成时限逐年后延。截至督察时,原定应于2020年完成修复的152个矿山仍有12个未完成、100个未验收。澄迈县和能烧结建材公司2018年12月违规扩建烧结砖生产线,2019年12月采矿证到期后继续取土采矿,并擅自变更修复方案,将应修复面积从130亩调减为45.4亩。儋州市排浦丰祥石场未按要求将20亩生产加工区进行恢复治理。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并组织对已修复矿山进行验收。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整改时限:2025年并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39.2024年底前摸清全省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建立问题清单,定期调度,加强实地督导,指导市县扎实开展修复治理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已治理矿山进行修复效果核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时限:2025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40.完成海口市、琼海市、万宁市、定安县、昌江县共12个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并依规开展验收工作。(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海口市、琼海市、万宁市、定安县、昌江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41.组织各相关市县完成100个未验收矿山的验收工作。(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42.对澄迈和能烧结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整治,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并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5年3月;牵头单位:澄迈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143.对儋州市排浦丰祥石场存在问题进行整治,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并验收。(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儋州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三十、部分尾矿库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东方市武华金源矿业公司尾矿库坝下收集池外有污水外溢的明显痕迹。东方市海南振邦矿产开发公司尾矿库未建设截洪沟、渗滤液收集处理等设施,环境风险突出。
整改实施主体:三亚市、东方市、乐东县、屯昌县、昌江县党委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整改目标:完成东方市武华金源矿业公司和海南振邦矿产开发公司尾矿库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防尾矿污染外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2025年
整改措施:
144.开展全省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动态更新,指导企业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落实尾矿污染防治措施。(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45.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落实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2024年底前,东方市武华金源矿业公司完成尾矿库导流沟改造工作,防止雨水汇入,确保收集池内污水不外溢;海南振邦矿产开发公司完成尾矿库截洪沟建设及竣工验收,接入尾矿库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实行在线监测。2025年底前,完成尾矿库修复治理,在有效消除污染问题的基础上,实施尾矿库闭库。(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东方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146.针对海南振邦矿业开发公司尾矿库污染外环境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东方市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十一、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污染严重。海南省仅有1家企业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回收拆解能力严重短缺,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此次督察前期暗访发现,海口、三亚等6个市县的21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点,普遍存在污染问题。其中,海口市金鹿工业园大杨铁厂拆解点内堆存污泥,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拆解点雨天有大量油污随雨水外排。
整改实施主体:各市县党委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整改目标:完成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临高县、屯昌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提升回收拆解能力;对海口、三亚等6个市县的21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点进行整治;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专项行动,规范回收秩序。
整改时限:2026年6月
整改措施:
147.建立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监管工作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机动车行为。强化宣传,发动引导群众到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整改时限:2024年并长期坚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验收单位:省商务厅)
148.2024年底前完成三亚市、文昌市、临高县、屯昌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2025年底前完成海口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有效缓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需求。(整改时限:2025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验收单位:省商务厅)
149.对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东方市、陵水县6个市县21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点进行整治,消除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造成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东方市、陵水县党委政府;验收单位:省商务厅)
150.对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东方市、陵水县6个市县21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点进行复查,督促全面落实整改。(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验收单位:省商务厅)
151.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深入纠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整改时限:2024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验收单位:省商务厅)
来源: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
审核:何维龙
编辑:杨松
原标题:海南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