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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江门鹤山某养殖场被立案查处

来源:江门生态环境2024/10/11 8:43:4814
导读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外排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限值规定。最终,鹤山分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2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利用无人机日常巡检时发现田金河里村段出现水体颜色异常,随即前往现场并发现该河段伴有养殖粪污气味。随后,执法人员对田金河里村段周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
 
  结合排查线索综合分析,初步判断该异常水体来源于某养殖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内一猪舍的清栏污水被收集至一个二级水泥沉池进行粪污沉淀,但该沉池内已积满粪污,清栏污水已溢出池外,经雨水管道排入一收集塘,上述收集塘的东南角设有溢流口,塘内废水经此流入附近的雨水渠观察井内,再进入排洪渠,最终流入周边河流。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溢流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收集塘溢流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鹤山分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2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畜禽养殖企业在养殖经营期间务必做好粪污的收集处理,确保粪污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勿心存侥幸。接下来,鹤山分局将持续开展畜禽养殖场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保驾护航。
 
  原标题:【以案说法】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鹤山某养殖场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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