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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9/27 8:38:5098
导读
《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近日正式发布,要求到2028年底前,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拟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到2025年底前,全省50%以上水泥熟料产能基本完成改造。其中,华新、葛洲坝、亚东等大型水泥集团公司2500吨/天(不含)以上熟料产能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企业达到30家,独立粉磨站绩效引领性企业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8年底前,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方案》提出,根据水泥企业分布、规模及环保水平,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荆门、鄂州等7个重点城市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按照“一厂一策”原则,明确具体的时间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加强帮扶指导,协调解决困难事项。2024年底前,7个重点城市水泥企业基本建成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联网,完善车辆运输台账并实现动态更新;其他城市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用车大户监管系统,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要求。具体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
 
  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
 
  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推进水泥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
 
  (三)清洁运输。
 
  原燃料运输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2025年底前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比例不低于60%)。
 
  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或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
 
  (四)监测与监控。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开展评估监测,以证明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同时,应按照水泥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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