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
二、补贴对象
获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企业。
三、补贴标准
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自2023年10月1日以来,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且获得SC认证后,或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入园区生产经营1年以上,按程序对其进行验收奖励。
五、实施流程
1. 项目单位在达到验收标准后需在12月1日前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报小型生产作坊升级验收提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证;
(3)影像资料:基础设施、设备照片等。
申报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作坊)入食品园区验收提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奶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3)加工企业(生产作坊)入园区后生产经营情况佐证资料;
(4)影像资料:基础设施、设备照片等;
(5)旗县区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园区证明。
2. 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的审核验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盟市农牧、财政部门。
3. 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对旗县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汇总核验,并报送自治区农牧、财政部门备案。
4. 自治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盟市报送的核验结果进行汇总后,盟市直接将资金发放至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作坊)。必要时,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