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芸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芸豆(Phaseolus vulgaris L.),是指在埃塞俄比亚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芸豆籽粒。
三、允许的产地
埃塞俄比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芸豆应来自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埃塞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埃塞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中方将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芸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暗条豆象Bruchidius atrolineatus
2.鹰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3.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4.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5.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毒麦Lolium temulentum
7.豌豆脚腐病菌Didymella pinodella
8.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9.苹果茎沟病毒Apple stem grooving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埃塞方应在芸豆生长期和仓储期间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生长期间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芸豆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中方需要,埃塞方应向中方通报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2.埃塞方应对输华芸豆加工、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实施监管,加工储存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货物能够准确溯源。埃塞方应监督企业严格进行筛选除杂,有效去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3.芸豆出口前,应单独存放,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避免芸豆受到有害生物侵染。
(二)包装、运输要求。
1.埃塞俄比亚输华芸豆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每一包装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并用英文或中文标明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2.芸豆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洁,防止有害生物混入其中。
(三)产品要求。
输华芸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有植物残体、土壤或活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埃塞方应对输华芸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kidney beans from Ethiop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芸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芸豆经熏蒸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芸豆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按照如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芸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芸豆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埃塞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