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明确了!国家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快科技2024/9/15 8:36:4454
导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14日消息,从“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获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如用户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