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此为开始,继电力、钢铁之后,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也被正式提上日程。
据悉,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焦炭生产国。2022年,我国水泥产量21.3亿吨,焦炭产量4.7亿吨,分别占全世界总产量的57%、70%。其中,水泥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废气中含有大量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都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亦明确要“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为落实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指导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重点区域省份率先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取得积极进展。在文件中,生态环境部提出了两个时间点:一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二是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水泥行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
根据《方案》,上海市将对水泥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达到相应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并于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水泥企业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进一步削减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放颗粒物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输送设备、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颗粒物限值也为10毫克/立方米。
《方案》要求,水泥制造环节应在
水泥磨主排气筒上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输车辆进出口、进出广场、站房内、采样平台等场景都需要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厂区进出口则需要安装门禁及视频
监控系统,实现气体排放、作业全流程监测监管。水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和主要做法书面报送至相关部门,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才可以开展自行监测。
《方案》建议,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
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无组织排放环节,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储存运输环节,应保证原燃料采用水路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在厂内使用
新能源运输车辆;协同减污降碳上,可以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同时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焦化行业:到2025年底前,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等生产环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方案》要求对焦化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等主要气体污染物减排至限值标准。比如,干法熄焦颗粒排放应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VOCs 燃烧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200毫克/立方米。
按照《方案》规划,上海市严禁新增焦化产能,不再新建(含本市迁建)焦化项目,到2025年底,实现焦化行业产能规模控制在553万吨。其中,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在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
《方案》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推广应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严格执行焦化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焦炭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
同水泥行业一样,焦化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也需要在每年12月10日和6月10日前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