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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大连市农业农村局2024/9/5 14:06:5652
导读
补贴对象为自愿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报废老旧农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加快农业机械迭代更新,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推进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自愿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和报废老旧农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及购置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农机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田园管理机、微型耕耘机、打(压)捆机、搂草机。更新及购置补贴种类按照大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更新补贴对报废老旧农机并新购置的同种类机具给予购机补贴,购置补贴对未报废老旧农机只新购置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类新设备为前提;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适当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见附件1)
 
  更新及购置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大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报废补贴操作程序
 
  1.农业机械报废条件
 
  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播种机5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当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2.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规定;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并通过县级媒体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已经由各地审定并录入“大连市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回收拆解企业自动导入新系统,无需重新审核备案。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
 
  3.报废旧机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如农机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等),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大连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回收企业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现场监督。
 
  4.注销登记
 
  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应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5.兑现补贴
 
  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照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按职责履行受理申请、审核核验、公示信息、资金兑付申请审核等流程后,按照《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市级集中发放的通知》(大财农〔2024〕475号)要求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并确定补贴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拨付至最终收款人。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二)更新及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更新及购置补贴操作流程按照大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职责分工
 
  坚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市级集中发放的通知》(大财农〔2024〕475号)规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职责分工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事项;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资金集中发放工作;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补贴的回收企业资质审核、受理申请、审核资料、机具核验、农机拆解或销毁现场监督、信息公示、数据汇总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确认同意兑付补贴资金并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数据。负责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核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债资金等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定期调度通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点。要加强报废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做好政策解读,扩大公众知晓度,营造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推行便民服务。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企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增设业务网点,开展上门回收等便民惠民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支持推行报废补贴全流程信息化监管,进一步强化现场拆解、资料采集、档案留存等环节规范化管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审核、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加强资金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核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债资金等行为。同时,市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政策到期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本细则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若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或被统筹用于其他两新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将发布政策结束通知。本细则如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后续管理规定冲突将据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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