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关于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科学设置、总量控制、布局优化、变革重塑”基本原则,以“定点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品牌经营、质量追溯”为发展方向,大力开展家畜定点屠宰场所规划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屠宰产能,提升家畜屠宰的标准化、一体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水平,构建家畜屠宰行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畜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调整,生猪屠宰落后产能全面淘汰,牛羊屠宰产能进一步提升,家畜屠宰场所布局进一步优化,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布局明显优化。到2025年,全市规划设置家畜定点屠宰企业15家;到2027年,企业数量保持基本稳定。——标准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其中,国家级1家以上。——一体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力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营率达到50%以上,培育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屠宰企业1家以上。——数字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建成数字化屠宰企业5家以上,屠宰检验检疫“双证”无纸化出证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优化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按照“扶大限小、减量提质、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县域地域面积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布局。除主城区外,原则上各县(市)可分别设置1家,主城区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设置1家集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屠宰企业。常住人口超过百万,或常住人口接近百万且农村人口占比超四成的县(市),经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同意后,可另设1家。各县(市、区)能够通过温州市域范围内其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保供的,可以不设置。
二是完善牛羊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场所布局按照《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22〕58号)执行。常住人口超过百万的县(市)可各设置1家独立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主城区最多设置1家,鼓励设置集牛羊、生猪屠宰于一体的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其他县(市)如设置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体规划建设,最多可各设置1家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
三是加快推进屠宰场点分类整治。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关停并转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24年12月31日,所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在过渡期内完成关停并转。对下步需整合的生猪屠宰场,原则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迁)建生猪、牛羊屠宰企业或综合性家畜屠宰企业,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运营。新(迁)建或改造提升屠宰企业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导向。
四是推动定点屠宰企业示范创建。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等“六化”要求,大力实施家畜定点屠宰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积极开展标杆性屠宰企业和标准化屠宰企业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做大做强,到2027年底,全市创建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企业5家以上,示范带动全市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五是引导定点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支持定点屠宰企业改善设施设备、转变经营方式,推动屠宰企业由代宰向自营转变,由生猪屠宰向多畜种集成屠宰转变,由单一屠宰向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发展转变,到2027年,力争生猪定点屠宰自营率达50%以上,培育一体化经营屠宰企业1家以上。大力实施家畜屠宰企业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积极推广“定点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强屠宰企业冷却库、冷冻库、冷藏库和冷链运输车等冷链设施建设,支持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拓展分割产品、预制菜等屠宰后产业链。
六是加快定点屠宰企业数字化建设。大力实施屠宰数字化工程,支持屠宰企业新建和改造提升数字化设施设备,开展智能化生产和管理,建设数字化屠宰企业。强化全程屠宰信息化监管,建设安装覆盖入场查验、待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可视化设备,实现屠宰重点部位的全过程监控管理。全面推进生猪、牛羊检疫检验“双证”无纸化出证。
七是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实行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分级结果与监督抽查频次相挂钩。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2025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全部达到GMP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推动建立联合审批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家畜屠宰违法行为。本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来源:畜牧兽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