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六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川财农〔2024〕4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农业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六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如数(详见附件),主要为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110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安排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部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部分)、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部分),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天府粮仓”建设筹资管理,按照《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筹资工作方案》(川财农〔2023〕47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用于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中央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用于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机提灌站建设,属于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内容)纳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筹资任务,按照《四川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筹资方案》(川农领办〔202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3.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4.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5.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6.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