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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住建厅2024/8/14 8:40:4332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于7月29日正式公布全文。《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指出,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鼓励、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运用科技化、智能化措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条例》还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站,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条例》强调,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需要重建、补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
 
  另外,《条例》还要求,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运用积分兑换、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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