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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

来源: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4/8/7 14:08:4427
导读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鼓励小微收运单位积极承担第三方协同监管责任,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业务数据。
  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适用于:①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超过20吨的工业企业;②学校、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站等社会源单位。
 
  鼓励小微收运单位积极承担第三方协同监管责任,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业务数据。主动核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发现非法转移、暂存、拆解、倾倒、填埋等线索的,可及时向属地分局举报。
 
  鼓励在固废“环保管家”合同中约定,对服务对象涉及固废的环境违法和生态损害行为,“环保管家”单位如存在服务缺位、过错或知情不报的,按一定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现有县级小微收运单位可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继续开展业务,但批复到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下面是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为落实《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3〕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管理要求,不断深化小微源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对申报首批市级小微收运的意向单位进行了现场核验和专家审查,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相关要求,拟列为绍兴市首批市级小微收运单位,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收运对象和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原则上不允许跨市收集。
 
  1.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超过20吨的工业企业;
 
  2.学校、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站等社会源单位。
 
  《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收集和限制贮存的危险废物,从其规定。我局将视情况不定期更新收运范围。
 
  二、建设和运行
 
  小微收运单位应高标准对照《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自身建设。鼓励落实以下措施:
 
  1.鼓励吸收整合从事固废收运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争取做大做强,树立标杆;
 
  2.鼓励共享集约高效分拣技术、高附加值利用技术和经营渠道,提升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3.鼓励高标准建设安全生产物联感知保障体系和智能化设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我局将每年开展规范化考核,严格落实《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管、分级评价、信息公开和整改退出机制,视情况不定期更新、公示收运单位名单。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现有县级小微收运单位可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继续开展业务,但批复到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
 
  三、服务要求
 
  对主动要求签约的合规产废单位,小微收运单位原则上应同意签约。确有困难的,鼓励在行业内进行协调或告知我局。
 
  对签约服务对象所产生的危废,符合收运条件的,必须全面兜底清运。每半年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年至少清运1次(实验室废物除外)。不得在基础清运服务上强行捆绑其他收费服务。
 
  鼓励延伸开展固废“环保管家”服务,受服务对象委托,代为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填报,危险废物电子台账填报,危险废物厂内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应急演练,安全隐患巡查等业务。
 
  四、协同监管责任
 
  鼓励小微收运单位积极承担第三方协同监管责任,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业务数据。主动核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发现非法转移、暂存、拆解、倾倒、填埋等线索的,可及时向属地分局举报。
 
  鼓励在固废“环保管家”合同中约定,对服务对象涉及固废的环境违法和生态损害行为,“环保管家”单位如存在服务缺位、过错或知情不报的,按一定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信息化应用
 
  小微收运单位可使用“无废城市”数字化平台中的相关功能模块开展业务。在电子台账、联单100%电子化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签订、现场服务、清运作业等网上全留痕。鼓励与服务对象积极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咨询、政策答疑等在线互动。同时,要指导产废单位及时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在线评价。
 
  六、协会指导和监督
 
  鼓励小微收运单位主动依托市固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现行业的自我规范和有序发展。
 
  1.鼓励协会指导小微收运单位明确危废收运和“环保管家”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制订格式合同、业务流程等文本资料供会员单位参考使用;
 
  2.鼓励协会根据“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相关服务的指导价格和收费方式,既要形成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又要防范恶意压价扰乱市场,以保障服务质量,避免环境隐患;
 
  3.鼓励协会建立小微收运企业服务质量定期评价体系,按月打分并通报,探索通过授予荣誉称号、保证金返还等方式赏优罚劣;
 
  4.鼓励协会组织小微收运单位建立全市范围内符合小微收运体系覆盖要求的产废单位名单,并共同维护、动态更新、信息共享;
 
  5.鼓励协会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业务宣传和法规宣贯活动,扩大小微收运体系影响力和覆盖面。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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