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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长制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2024/8/3 8:31:4532
导读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2024年7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0号公布《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并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
 
(2024年7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0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智慧林长”建设,拓展应用场景和功能,提高林长制工作智治水平。
 
  第六条  市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中心城区“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分别设立市级林长。区县(自治县)设立辖区林长,可以结合实际在特定区域设立片区林长。乡镇(街道)设立林长。村(社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林长。
 
  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自治县)林长制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中心城区“四山”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林长或者林长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林长指定的市级部门承担。
 
  乡镇(街道)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总林长、区县(自治县)辖区林长可以根据林长制实施情况,适时签发林长令,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林长制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市级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县级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九条  市总林长负责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下级林长工作情况报告。
 
  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
 
  第十条  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审定责任区域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
 
  (二)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指导本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林长履行责任区域林长制职责;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辖区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开展巡林工作,统筹推动责任区域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
 
  (三)加强森林灾害防控,组织编制林区规划,统筹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森林质量双提升;
 
  (四)统筹推进基层执行能力建设,加强责任区域林业资源管理;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责任区域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
 
  (二)负责基层护林队伍管理工作,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林业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义务;
 
  (三)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林业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山护林责任。林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查、智能巡林等方式开展巡林工作。
 
  林长应当对责任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市级林长每年巡林至少一次,区县级林长每年巡林至少两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至少一次。对问题频发的重点区域应当增加巡林次数,并做好巡林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林长责任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为林长制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十九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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