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要求,陕西省对《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向社会进行公示,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
《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信息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细则明确,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经核查连续2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包括:(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监测、核算、报送活动;(二)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年度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等活动。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编制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与实际排放、计量监测等情况相适应。包括:
(一)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二)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概况,包括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工艺、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内容;
(三)数据监测责任部门和管理职责;
(四)数据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或环节;
(五)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六)监测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位置、测量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等;
(七)监测数据的记录形式及频次;
(八)监测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
(九)数据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原标题: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