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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浙江手把手教您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4/8/2 8:44:2330
导读
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哪些项目可以申报?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浙江手把手教您!
  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了,浙江省范围内哪些项目可以申报中央大气资金?如何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些问题想必您都很关注。
 
  以下就是浙江省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的事项要点!满满的干货,记得做好笔记哦!
 
  01
 
  什么是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具体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在浙企业、事业、机关等法人单位,均可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02
 
  哪些项目可以申报?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规定,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结合浙江省实际,我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五大类项目:
 
  一是淘汰类项目
 
  (1)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独立烧结和独立热轧淘汰退出;
 
  (2)2500吨/日及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承担城市垃圾、危废、污泥协同处置和特种水泥熟料除外)淘汰退出;
 
  (3)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淘汰;
 
  (4)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关停淘汰(不包含石灰窑);
 
  (5)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关停淘汰。
 
  二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
 
  综合治理项目
 
  (1)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制造、钢结构、工程机械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及其他工业涂装企业实施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2)低效治理设备(例如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设备以及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升级改造;
 
  (3)石化、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提升改造;
 
  (4)“绿岛”类项目,如废气治理用活性炭(仅限于颗粒炭)集中再生中心建设,针对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涂装中心、钣喷共享中心,针对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
 
  (5)储油库、船舶港口油气回收深度治理。
 
  三是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1)长流程、短流程钢铁企业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2)水泥熟料企业Ⅱ阶段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3)生活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4)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四是工业炉窑综合治理项目
 
  (1)有色、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无机化工、矿物棉、铸造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2)工业炉窑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改建低氮燃烧、SCR、SNCR、活性焦等成熟高效治理技术;
 
  (3)玻璃熔窑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创A提升改造。
 
  五是能力建设类项目
 
  (1)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交通污染监测等;
 
  (2)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购置、用车大户系统平台建设等。
 
  03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污染治理类项目可研报告,应明确企业现状、现有生产符合现行环境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分析、计划采用的治理技术、治理目标及可达性论证、投资估算、实施周期等;淘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拆除方案、设备余值估算等;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现有能力、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相关参数、投资估算和维护保障措施等。
 
  2、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淘汰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上有表格模板,可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人员获取。要求工程绩效明确、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
 
  4、其他。包括近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未获得、也未申请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证明,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04
 
  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关于项目实施期限:本轮申报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25年1月至2026年12月之间
 
  2、关于投资额和申报金额:项目总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其中能力建设类项目、淘汰补贴类项目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金额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90%;治理类项目该比例一般不高于30%,我省先行推进的工作可增加至50%。
 
  3、以下情况不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方向:淘汰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淘汰类,或者淘汰项目还涉及产能转移、指标置换或生产线搬迁;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达标排放改造项目;恶臭治理项目;过度治理类项目。
 
  4、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应严格履行国家及浙江省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工程建设基本规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工期、投资预算等履行合同。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绩效自评等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间,由于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额度、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确有必要发生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或调出申请。
 
  05
 
  什么时候申报?如何申报?
 
  1、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各地成熟项目可随时通过中央资金项目管理平台申请入库。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定期进行审核,每年一般分两批下达补助资金。生态环境部将于2024年8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建议近期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于2024年8月15日前上传申报材料。
 
  2、项目实施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生态环境部审核。
 
  3、欢迎符合申报方向的企业踊跃咨询申报。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单位可随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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