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出台的目的与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9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工作安排》(浦府办〔2023〕35号)等工作要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现代环境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方案。
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对标国际,聚焦先导。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三)激励先进,有序推进。
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内容
实施内容部分明确了评价对象、评价组织、评价程序、评价要求和方法:
评价对象
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评价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研究制定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规则并组织实施。
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统计数据对接服务,针对环境绩效评价实施结果制定激励措施,并落实执行。
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分为提交评价需求、组织评价、社会公示、激励落实和动态管理五步。
评价要求
方案确定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参考指标。
行业协会、商会参照评价指标,制定评价通则、行业评价细则,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类别,有行业评价细则的依据行业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无行业评价细则的按照通则开展评价。
按通则或细则,评选各行业的“绿色引领企业”、“绿色发展企业”和“绿色潜力企业”。其中,绿色引领企业绩效综合得分须高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50%以上,绿色发展企业绩效综合得分须高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30%以上,达到该行业环境绩效平均水平的企业均可评为绿色潜力企业。
获上述三类评价结果的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 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相关环保手续齐全的;
· 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因行政机关移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共有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现代环境治理能力四个一级目录,包含16个二级评价指标和6个加分指标组成。采用百分制评价+加分项的综合评价方法。针对不同的企业的评价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个指标的缺省评价,缺省赋值原则为同级别指标均衡赋权。
鼓励政策
经评价流程确认获得“绿色引领企业”结果的企业可享受以下配套鼓励措施:
(一)限停产豁免
(二)正面清单管理
(三)环保审批服务
(四)绿色金融支持
(五)绿色低碳产业服务政策
(六)品牌推广
上述政策均明确负责协作落实的相应部门,包括:区生态环境局、浦东电力服务公司、区城管执法局、区委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区科经委等。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部分明确了组织和资金保障及宣传推广的要求。
包括组织和资金保障及加强宣传推广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推进工作,推动全区企业对标行业标杆,不断提升自身环境绩效水平。
原标题:关于《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