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这也是全国首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名录对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进行全面梳理,做到用“一张表”统揽制度衔接,聚焦生态影响和污染影响差异化分类管控,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全面统一。
名录注重环境准入与要素管理衔接,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重点管控要素的管理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新增入河(海)排污口、涉及一类污染物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更好地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名录不仅对环评和排污许可的管理方式和要求进行全行业覆盖,而且创造性地在名录中明确各类型项目的审批方式,实现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精准赋能。
原文如下↓
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由厦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名录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综合考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一)对于禁止准入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对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对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实行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并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四)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
(五)对于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有关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纳入管理的,可以提出建议,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研究认定后实施。
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建设(排污)单位同一经营场所涉及多个建设项目的,按照最高管理要求核发一本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优先保护单元,含国家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永久基本农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二)重点管控单元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导功能的区域和文物保护单位。
(三)一般管控单元内的居住区、文化教育区、文物保护单位。
本名录所列涉及(一)类环境敏感区的,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一)中所列区域;涉及(二)(三)类环境敏感区的,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二)(三)中所列的环境影响敏感目标。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类别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其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按照改建、扩建后建设(排污)单位在同一经营场所的所有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实际排污情况发生变动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按照变动后的整体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我市结合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面进行优化,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采取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差异化管理。
(一)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本名录予以简化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系统进行生态环境准入研判获取回执,研判结果及其回执作为建设项目准入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二)对于本名录规定实施许可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三)对于本名录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作出承诺后报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基于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也可以基于建设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 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禁止准入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第八条 现有建设(排污)单位对照本名录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重点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的,可在本名录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的,可在本名录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注销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简化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的,应当在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或者出现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情形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登记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或重点管理的,应当在本名录实施一年内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本名录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