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创造巨大市场空间以及实现社会和环境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落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7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布公告。
该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制定,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设备的技术水平和使用效率,进而推动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公告中明确了政策适用于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期间内,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规定。
此外公告中还强调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