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管理规定预防、控制和减少长江、京杭运河等水域水环境污染,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船舶水污染物从过去直排江河,到达标排放,再到现在的“船上存储、交岸处置”的零排放治理模式,促使特定水域船舶污染物防治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现有船舶想实现水污染物全“上岸”,通常需要拆除、盲断或铅封船上原有滤油设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舷外排放管路,并充分考虑航程、接收计划等因素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油水舱(柜)、生活污水集污舱(柜)或打包收集设施,在运营中将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交由港口或岸上接收设施接收。
本文对船舶技术规范中有关污油水舱(柜)、集污舱(柜)及附件管路和测量装置等布置要求进行了梳理和指引,并结合地方管理经验对船舶改造中的技术要求和审图、检验等过程注意事项进行了简要介绍,供行业参考。
一、船舶改造注意事项
1.船上原有滤油设备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拆除后,相关管路应进行盲断或拆除,贯穿甲板、舱壁或外板的开口应予以封堵,并满足相应的防火和水密等级要求。
2.船舶如设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管路的,应予以盲断。
3.生活污水集污舱(柜)应有完全封闭的驳岸回收管路,并建议集污舱(柜)安装冲洗设备。
4.建议集污舱(柜)的进出连接管路安装
流量计,流量计的数据可以保存一定期限且不允许篡改。
5.鼓励船舶应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新型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设备。船舶可以装设船用干式一体化卫生单元,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微生物降解,处理后的残渣交由港口和码头接收设施接收处置。
二、污油水舱(柜)的设计和布置
污油水舱(柜)的容积应综合每小时产生舱底水量、船舶计划排放污油水时间间隔等因素,满足船舶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国内航行海船
①污油水舱(柜)容积参照《国内海船规则》第5篇第1章1.1.1.2、第2章2.2.5.5至2.2.5.9要求。
②油类标准排放接头参照《国内海船规则》第5篇第2章2.2.3要求。
③污油水舱(柜)、管路、测量装置和空气管等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参照钢质海船相关规范要求。
(2)内河船舶
①污油水舱(柜)容积参照《内河船舶规则》第7篇第2章2.2.1相关要求。
②油类标准排放接头参照《国内海船规则》第7篇第2章2.2.5.6要求。
③污油水舱(柜)、管路、测量装置和空气管等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参照《内河船舶规则》第7篇第2章2.1.3.1、2.2.2、2.2.5相关要求。
三、生活污水集污舱(柜)的设计和布置
生活污水集污舱(柜)、管路及附件的配备和布置应综合船舶类型、船员或乘客人数、船舶连续航行时间、生活污水接收方式等因素,满足船舶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国内航行海船
①生活污水集污舱(柜)容积计算参照《国内海船规则》第5篇第5章5.1.7的相关要求。
②生活污水集污舱(柜)液位观察装置参照《国内海船规则》第5篇第5章5.1.5.1(3)的相关要求。建议集污舱(柜)增加液位报警装置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避免生活污水的溢流。
③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参照《国内海船规则》第5篇第5章5.1.5.1(4)、5.1.6相关要求。
④集污舱(柜)、管路和透气管等附件的布置参照钢质海船相关规范要求。
(2)内河船舶
①生活污水集污舱(柜)的容积计算参照《内河船舶规则》第7篇第5章5.1.3.1(1)、5.2.2.2相关要求。
②生活污水集污舱(柜)、管路、透气管和液位观察装置等附件的布置参照《内河船舶规则》第7篇第5章5.2.1、5.2.2.1相关要求。
③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参照《内河船舶规则》第7篇第5章5.2.5相关要求。
④打包收集设施的设置参照《内河船舶规则》第7篇第5章5.1.3.1(3)、5.2.4要求。
四、送审材料及审查事项
1.送审材料
船舶拟进行含油污水或生活污水零排放设备设施改造的,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审图检验。含油污水零排放设备改造送审图纸及或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生活污水零排放设备改造送审图纸及或文件参照下文,具体按检验机构要求):
(1)防止含油污水污染系统说明书;
(2)防止含油污水污染系统及管系布置图;
(3)污油水舱(柜)结构图及结构强度计算书(如适用);
(4)污油水舱(柜)容积计算书;
(5)船舶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变化计算书;
(6)稳性计算书(如适用);
(7)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其他有必要的图纸资料或文件。
2.审查事项
船舶检验机构除审查上述送审图纸或文件与一至三项要求的符合性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管系部件如管子、泵、阀和附件的材料、尺寸、试验以及安装连接等是否符合船舶技术规范以及《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对管系的适用要求。
(2)新增设置污油水舱(柜)的,需送审结构强度计算书,并按适用规范要求校核舱(柜)的舱壁厚度、骨材剖面模数、空气管高度等。
(3)利用原有液舱(柜)改装成污油水舱(柜)的,应关注空气管高度变化。如无增加,则无需送审结构强度计算书。
(4)船舶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变化计算书应包括变动后的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且:
①国内航行海船改造后应按照《国内海船规则》第4篇第7章7.1.2.2要求,根据空船排水量偏差及空船重心纵向位置偏差范围,确认是否需重做倾斜试验和校核稳性。
②内河船舶改造后应按照《内河船舶规则》第5篇第8章8.1.3.4要求,根据空船排水量偏差及空船重心纵向位置偏差范围,确认是否需重做倾斜试验和校核稳性。
五、临时检验项目
改造完工后,船舶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检验项目一般包括:
(1)确认原船滤油设备/生活污水设备拆除或铅封、管路盲断以及开口封堵情况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2)确认污油水舱(柜)/集污舱(柜)、驳岸回收管路等布置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3)污油水舱(柜)/集污舱(柜)配备的泵、管路和附件有效性;
(4)油类或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符合性;
(5)集污舱(柜)液位观察或测量装置有效性;
(6)船用干式一体化卫生单元等产品持证情况(如有)。
船舶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通常在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检验签注栏中明确本船设备设施满足生活污水零排放改造要求和限制条件。并在船舶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部分详细记载防止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具体情况。如果船舶改造符合重大改建特征的,应按重大改建检验要求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实现船舶水污染物全“上岸”,除了需要船舶满足零排放设备设施要求外,还需要各地政府统筹港口资源,配备充足的固定和流动式接收设施,实施合理的费用政策,提供便捷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促进船舶水污染物的主动便捷交付,合力促进零排模式的顺利实施。
供稿 | 王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