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两部门关于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的通知

来源:信息通信发展司2024/7/12 8:38:37122
导读
基础电信企业要认真摸排NAT44设备部署应用情况并建立NAT44设备信息台账,制定“网络去NAT”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有序推进全网NAT44设备使用规模逐步降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 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信函〔202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IPv4到IPv4网络地址转换(NAT44)设备是将少量公网IPv4地址转换为较多的私网IPv4地址的网络设备。为加快IPv6规模部署和流量提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现就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工作方案,有序实现网络升级。基础电信企业要认真摸排NAT44设备部署应用情况并建立NAT44设备信息台账,制定“网络去NAT”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有序推进全网NAT44设备使用规模逐步降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将组织选取部分区域开展“网络去NAT”试点,到2025年7月底前实现试点区域基础电信企业NAT44设备总容量停止增长,主要移动互联网应用(APP)固网侧IPv6流量占比不低于70%。
 
  二、紧抓关键环节,持续拓宽IPv6通路。基础电信企业要增加IPv6互联网专线产品供给,新增互联网专线默认开通IPv6功能。要加快实施家庭网关IPv6地址前缀二次分发功能升级。到2024年底,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环境固定宽带用户IPv6连通率不低于80%。终端设备制造企业要严格落实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推动属地终端设备制造企业加快存量家庭无线路由器IPv6功能升级。
 
  三、深化应用改造,主动引导流量迁移。互联网企业要深化应用服务IPv6升级改造,优化放量引流策略,实现注册、登录、使用全链条支持IPv6,提升固网环境下IPv6流量占比。内容分发网络(CDN)运营企业要推动边缘节点、核心节点等各层级支持IPv6,提升用户加速、业务调度和内容回源等IPv6流量占比。云服务企业要优化产品业务逻辑,向用户提供服务时默认启用IPv6功能。
 
  四、强化运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稳定。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要科学合理推进“网络去NAT”专项工作,进一步强化网络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加强重要指标监测。针对开展IPv6升级改造的网络系统,要持续强化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做好重要系统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影响范围较大的设备升级、配置变更、服务变动,要制定预案,加强关键节点性能监测,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五、加强督促评测,促进工作实效落地。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对开展“网络去NAT”试点工作的子(分)公司给予必要政策倾斜和资金保障。要不断丰富监测技术手段,构建监测体系,按月开展分省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环境固定宽带用户IPv6连通率、移动互联网应用(APP)固网侧IPv6流量占比、内容分发网络(CDN)IPv6流量占比(附件2)等指标统计。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将适时组织公布相关监测结果。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网信办要督促互联网企业加强协同,合力推动“网络去NAT”目标完成。
 
  基础电信企业应于2024年7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及信息台账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和中央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局),后续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有关工作进展。
 
  特此通知。
 
  附件:1.NAT44设备信息台账
 
  2.指标解释及统计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4年7月2日
 
  抄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 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