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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推动科研仪器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效能

来源:化工仪器网2024/7/9 14:04:5844
导读
近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与江门海关联合印发了《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江门市在推进科研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近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与江门海关联合印发了《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江门市在推进科研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该《办法》从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旨在通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机制,促进江门市科研设施的高效利用,降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实验成本,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江门市整体的科研水平,还将为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全文如下: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海关关于印发《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科〔2024〕103号 JMBG20240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现将《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向市科技局、江门海关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海关
 
  2024年6月28日
 
  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是指使用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由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省共享平台是指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网址:www.gdkjzy.net)。
 
  第六条 利用我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单台(套)购置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放共享。
 
  第七条 利用我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单台(套)购置价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建议参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第八条 对非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参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建立市级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协调机制,成立市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订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对接省共享平台,并对我市注册用户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制订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江门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管理单位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保障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
 
  (二)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通过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
 
  (三)对拟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新购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用户是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支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充分维护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
 
  在不涉密条件下,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开放共享前应按《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除特殊规定外,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将仪器设备信息(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在省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但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第十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由管理单位依规使用,按规定用于弥补开放共享成本。管理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和知识产权。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并报省共享平台注销。科研仪器设备因故障维修或保养时,可暂停开放共享,维修或保养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根据省、市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情况统筹予以支持。
 
  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申请我市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采取限制措施。
 
  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或省科技厅组织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的,其考评结果可直接采用,无需参加江门市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利用我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科研仪器,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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